主席:
這項動議的主題,是關於尋求本會批准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以調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位於山頂貝璐道物業的違例建築工程及有關事宜。
有關這個擬議決議案的部分論據,是質疑屋宇署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上述僭建物的政策與程序不公正,甚至質疑署方有意包庇行政長官,又認為公務員只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對於這些質疑,本人實在很難認同。眾所周知,不同的政府部門有不同的職系,各自都有其執行公務的規條和指引。至於專業的職系,例如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等,他們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不但需要遵守有關當局頒布的各項規條及指引,亦必須遵守其專業操守和專業誠信。我認為,如果只是空穴來風,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或者純粹基於傳媒的某些報道,就隨便指稱屋宇署的專業人員有意包庇,是對執行該項工作的專業人員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侮辱。
根據《建築物條例》,屋宇署制訂了一系列針對僭建物的執法策略;此外,為了回應公眾的關注,對於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其他公眾人物的僭建物,署方又實施了一套處理程序。更加重要的是,香港的公務員團隊素來以不偏不倚、依法辦事見稱。所以,本會以至其他社會人士應該信任並尊重公務員團隊,讓他們根據法例要求、根據既定程序、根據專業判斷,不受外來干擾地進行相關調查和執法工作,然後接受社會、傳媒和本會的監察。我們不應該先入為主地,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提出種種質疑,理由在於,這樣做不但會干擾公務員履行職務,更會嚴重打撃專業職系公務員的士氣。事實上,署方一再強調,對於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他們會按既定程序,率先實地視察,再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我認為,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相反,如果立法會議員或其他社會人士因為某個案的「業主的身份」而要求署方作出特別處理,豈不是「雙重標準」?
主席,有人認為援引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可以讓相關政府部門有機會向公眾澄清此事。但實際上,各政府部門可以透過很多正常渠道和方法,向公眾澄清和向本會解釋;如果援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勢必耗用不少立法會以及社會的資源。所以,除非有確實證據顯示,其他的渠道和方法未能發揮效用,否則,不宜動用此條例。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尚方寶劍」,除非有足夠的理據,不宜隨便揮舞。我們不應該撇開事情的具體實質,只要某議題炒作到一定程度,就動用這把「尚方寶劍」。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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