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今天的原動議及修正議案的主旨,是要求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相關條文,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特定時限之內,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有關當局在審批或處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件。儘管修正議案增加了“惟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除外”等字眼,但我和經民聯的議員同事經過審慎考慮,仍覺得動議缺乏充分理據,亦非解決問題的良方,難以支持。
主席,我是工程功能界別的代表,最近直接聽取了不少工程師對免費電視發牌事件的意見。對於特區政府宣佈審議發牌結果,卻沒有妥善地向市民交待,我最近接觸的工程師的主流的看法都是不滿意的,認為政府應該把握時間,在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原則之下,向市民多作解釋;但對於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命令政府交出相關文件,雖然有贊成的,卻多數不贊成,認為若因此而破壞了恆常有效的行政會議機制,後果嚴重,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經過多方的論證,對事件發展的研究,和盡力了解各自界別、各方朋友的意見,經民聯對事件的立場是清晰的。本人亦在上星期聯同經民聯幾位議員同事與港視職工會代表會面,聽取他們的訴求。我們聽到市民要求當局詳細交代發牌決定的聲音,亦認為政府確實有責任釋除公眾的疑慮。我在上周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蘇錦樑局長會面,及經民聯幾位議員在本周一與行政長官會面時,都反映了市民的聲音,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發牌理據。政府終於在本周二發表長達數頁的書面聲明,進一步闡釋行政會議就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決定,著重就市民的一些質疑,作出較有條理和較為詳細的解釋,畢竟是可取的。至於政府的這份書面聲明是否能夠完全釋除公眾的疑慮呢?在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的情況下,當局是否仍有空間公開更多資料呢?對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者的具體評分,可否公開呢?社會上卻仍然有不同的意見。
但如果因為對行政會議就某個具體事項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就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介入,是否恰當呢?崇尚法治,尊重制度,歷來是香港社會奉行的基本原則。按法例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免費電視發牌的最終決策機構,而行政會議亦一直嚴格奉行保密制,一來行政會議需經常處理很多敏感的機密資料,二來亦需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在討論各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議題時可以暢所欲言。既然這制度歷來行之有效,理應受到尊重,若貿然破壞,將影響日後行政會議的有效運作。如果立法會就今次事件通過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介入,不免令人擔心此例一開,就像打開“潘多拉盒子”,後患無窮。大家不妨想一想:行政會議審議的事項有哪一項不涉及公眾利益呢?而期望行會的決定每次都令社會各方完全滿意,顯然是不切實際的。日後若果任何一方覺得不滿意,就要求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介入,要求政府提交與行政會議相關的文件,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就會名存實亡,嚴重影響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退一步分析,儘管修正議案增加了“惟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除外”等字眼,同樣會帶來後遺症和副作用,因為,在行政會議審議過程中涉及的文件,已被視為行政會議相關文件的一部分,若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命令當局公開,實質上仍會衝擊行政會議的保密制。而且即使這樣做,對事件又有何幫助呢?
究竟,除了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介入之外,是否就沒有其他可行的選擇呢?事實上,按現行制度,任何相關人士,包括現有免費電視持牌人、牌照申請者,如果對行政會議的決定有不滿,都有權利透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出覆核。在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的制度下,這是一套恆常的機制。在處理發牌事件的爭議下,司法覆核似乎是一個較為獨立客觀的選擇,並且可以避免令事件過分政治化。當然,如果政府對發牌結果恰當地作出令公眾較為滿意的解說與回應,是最好的方法。
主席,以往議事堂上有些偏頗的言論,無根據地抨擊行政會議是橡皮圖章,審議過程中只知盲從顧問報告。但在今次的免費電視發牌中,這些聲音卻又反過來抨擊行政會議全面的審議考慮,挑動市民對行政會議、對行政政策不信任。這種為求政治目的,毫無原則的議事方法,只能欺世於一時。
主席,經民聯認為政府增發免費電視牌照,為市場引入競爭,有助提升電視節目水平和培育更多新血,亦能給予年青人更多發展機會,是值得社會支持的。行政會議必須按既有的發牌準則作出決定,同時要顧及香港的整體利益,所以按循序漸進的原則是有需要的。我們要讓市場有秩序地發展,促進競爭,增加市民的選擇;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電視市場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政府必須擔當負責任的規管者角色,不可能無限和無序地開放,否則可能會因惡性競爭而最終令市場萎縮受損,導致因加得減的不良後果。
儘管如此,我們認為,有關當局公佈和解釋發牌決定的整個過程處理得太差,應予檢討。近日的事態發展顯示,政府的決定同市民的期望,有很大的落差。更重要的是,當局遠遠低估了社會的反應。政府當初嘗試以「一籃子」、「順得哥情失嫂意」這些空泛的解釋作回應,市民自然不會輕易收貨。更何況,免費電視業務涉及數以億元計的投資,因此,投資環境和政策延續性非常重要。社會既然有聲音質疑政府政策有所改變,當局就很應該向牌照申請人和市民公開交代清楚,否則難怪市民深感憂慮和不滿。其後,當局又試圖以「擠牙膏」方式交代,難免引發不少傳言和猜測,令事件不斷發酵,更趨政治化。其實,從政府發表長達數頁的書面聲明,顯示在確保行政會議保密制和向公眾問責之間,是可以尋求適當的平衡的。很可惜,政府早前錯過了隨政策公佈當日進行恰當解釋的最佳時機。我認為,有關當局應該認真檢討,政府決策必須符合公眾利益,而且要及時釋除公眾的疑慮,才能促進官民互信,有效提升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