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為了讓本議案的討論有準確的聚焦,必須釐清對這個議題的混淆之處,才有可能心平氣和地進行建設性的探討。因為,有不少的傳媒報道和社會各界的議論,都籠統地說,劉皇發議員動議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第3〈2〉項,是旨在把大浪西灣剔除出郊野公園範圍。如此一來,很多市民都有很大的誤解,以為一旦這項修訂獲得通過,大浪西灣這樣一個水清沙幼的自然勝景就會被剔除於郊野公園之外。剛才好幾位反對劉皇發議員修訂的議員,他們的發言中正正突顯了這些誤解與誤導。但事實是,劉皇發議員的修訂實質上只是要求不把大浪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亦即西灣村,納入郊野公園。該處所在的西貢東郊野公園佔地4,477公頃,西灣「不包括的土地」約佔地16.55公頃,是前者的0.37%。更重要的是,劉皇發議員的修訂完全不會影響到現時已成為郊野公園的地方,不會影響環保人士和郊遊市民都希望保育的大浪西灣一帶,不會影響今日好幾位議員同事展示的美麗海灘,不會出現葉建源議員所說的大浪西灣高樓大廈,亦不會如陳志全議員所講的重現魯連城事件。
究竟鄉議局、西貢區議會、西貢鄉事委員會和西灣村的居民對於當局宣布將大浪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為什麼會產生這樣大的反響呢?這既涉及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也關乎當局的舉措失當。
所謂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是指毗鄰郊野公園或被郊野公園圍繞的私人或政府土地,但不屬於郊野公園範圍。評估某幅土地是否適宜指定為郊野公園,當局歷來有一套既定的原則及準則,評估因素包括相關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觀價值、康樂發展潛力、面積、土地類別及土地用途相配等。然而,當局在指定郊野公園時,由於徵用私家地段可能涉及鄉村範圍內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而土地業權人也可能提出反對,當年的政策是傾向揀選政府土地,避免為村民及土地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興建小型屋宇〉帶來負面影響,以免招致他們提出反對及向政府索償。所以,在劃定郊野公園範圍時,通常會把一些含有鄉村和農地的私人土地,連同其周邊作緩衝之用的政府土地,剔出郊野公園範圍,形成所謂「不包括的土地」。目前,全港有24個郊野公園,總面積達43,394公頃,佔全港土地面積約40%。「不包括的土地」共有77幅,面積約2,076公頃。有若干私人土地,因為土地業權人並無提出反對,而位於指定的郊野公園範圍內,共約有460公頃。由此可見,「不包括的土地」既有其歷史淵源,亦只佔全港郊野公園總面積的約4.8%,兩者相差極為懸殊。
根據1979年1月5日郊野公園管理局致函西貢鄉事委員會,有一段話清晰地闡述了當局在1970年代劃定郊野公園的政策,引述如下:「劃定郊野公園園界時,當局已將現時有人居住之村落劃出界外,並會在村落四面留下足夠地方供正常擴展之用。在決定村界與郊野公園間之距離時,有關當局乃遵照新界民政署之政策者。根據該政策新村落可於現有村落三百呎範圍內建造,依此準則,每條村落四週最少保留有三百呎地方,而該等地方乃完全劃離郊野公園之範圍者。」引述完畢。1989年的「指定新郊野公園或擴建現有郊野公園的原則及準則」文件亦明確表示,當局傾向揀選政府土地指定為郊野公園。當局在2011年覆檢了指定郊野公園的原則及準則,仍然指出,如地點有大量民居,而且活動頻繁,則不太適合被指定為郊野公園的一部分。
無論如何,如果要保護及保育「不包括的土地」,免受與郊野公園不協調的用途所影響,現行機制主要提供了兩個選項:一個選項是,在《郊野公園條例》下,將「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為郊野公園的一部分。另一個選項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將「不包括的土地」先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Plan〉,繼而再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Outline Zoning Plan〉,以進行法定規劃管制。
主席,本人是工程師專業出身,亦曾在2010年初至2012年底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委員,對這個議題有相當的了解。在「發展審批地區圖」刊憲後,如未獲城規會的許可,該區的任何發展或用途均會被視為違法,規劃署可採取執法行動。正因如此,在建築或土地行政制度下未受到有效管制的「不包括的土地」,可以先以「發展審批地區圖」加以控制。2010年遏止大浪西灣魯連城事件後,城規會以「發展審批地區圖」規管一些「不包括的土地」,我正是當時城規會的委員。
然而,「發展審批地區圖」的有效期為三年,最多可延長一年,其間,該圖應由「分區計劃大綱圖」取代。在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過程中,當局會制訂「不包括的土地」的指定土地用途並進行諮詢,讓城規會可考慮有關地區的保育需要和發展期望,以作出適當的平衡。「分區計劃大綱圖」會顯示個別規劃區內的「經常准許的用途」和「其他須向城規會申請許可的用途」,為日後的發展管制提供基礎和指引。由於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整個過程較為嚴謹,過程亦相當民主,包括進行公眾諮詢及與社會各界商討,而不少城規會委員亦具備工程、規劃、建築、環保等不同的專業背景和各部門的代表,有關鄉郊土地一旦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規管,就會設定土地用途框架,規劃哪些是農地,哪些是綠化地帶,哪些用作政府設施,哪些是鄉村式發展用地,哪些是特別的保育地帶,都一目瞭然,鄉村式發展亦受到規限。因此,「分區計劃大綱圖」成為適用於全港的恆常規劃機制。現時全港77幅郊野公園的不包括土地,其中23幅已處理了,均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城規會在2010年先後公布海下、白腊、鎖羅盆和西灣的「發展審批地區草圖」。其後,城規會在2013年9月公布海下、白腊、鎖羅盆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基本上相關村民亦覺得可接受。當然,即使村民要發展業權,亦要按規定向地政署申請,某些情況下還需向城規會申請。
問題就在於,在今年10月,政府以先刊憲、後審議的方式,把西灣、金山及圓墩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金山及圓墩沒有包含私人土地,爭議不大。但西灣的16.55公頃土地中,約24%為私人土地,包括農地及一些村屋,餘下76%則是作為緩衝地帶的政府土地。本人也參加了《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小組委員會,議員同事不約而同向當局提出合理的質疑:在處理郊野公園的「不包括的土地」時,為何採取不同方法管制相關土地用途?作出評估時是否採用一致的標準?有否充分評估對受影響的村民是否公平?
政府的做法惹來西灣村民強烈反對,原因不難理解,在《郊野公園條例》規範下,有關土地一旦納入郊野公園,會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將來的發展構成諸多不便和限制,例如根據該條例第26條,明確禁止或限制在郊野公園內作出任何干擾土壤的事情,或生火、野餐、燒烤、游泳、販賣、廣告宣傳及「任何其他同類活動」等等,剛才陳偉業議員對此有更詳細的解說,條例與村民生活的矛盾如何解決,當局並無提交具體計劃。至於村民日後要興建丁屋或發展業權,正如何俊仁議員所理解的,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儘管當局聲稱,如把西灣土地納入西貢東郊野公園,當局會改善該地區的管理、投放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和康樂設施。我們忍不住要反問:西貢東郊野公園自1978年2月設立以來,當局有做過哪些實質改善工程呢?往績既然欠佳,如今又怎麼能夠說服當地居民呢?
特區政府的施政必須有所平衡,推動保育固然重要,也要照顧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在處理郊野公園範圍內的「不包括土地」時,最妥當、最合理而易為各方接受的做法,是根據一致的評估標準,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規管,亦正正回應陳家洛議員所說的約束和規限。此外,現時亦有12個具高度生態價值的「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推行「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或「管理協議計劃」,鼓勵非牟利團體向土地業權人提供經濟誘因〈例如租金或費用〉,換取有關土地的管理權或與土地業權人合作保育,這12個地點當中有6個〈包括沙羅洞和榕樹澳等〉屬於「不包括的土地」。
主席,基於上述理據,本人和經民聯的同事都支持劉皇發議員動議的決議案,反對把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我和經民聯的同事都珍惜保育大浪西灣,但我們認為讓政府應該重新審視處理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的方法,認真考慮採取「分區計劃大綱圖」,尋求真正多贏的方案,以平衡發展與保育,促進人與大自然的共融,促進社會和諧。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