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自本條例草案於2013年1月9日提交立法會後,本會相關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二十多次會議,審議了超過一年,社會非常關注。正如我在梁繼昌議員「中止待續」動議的辯論時指出,無論政府當局、社會各界和本議會,在深入分析和討論這個課題時,必須同時兼顧合法、合理和合情,有所平衡和取捨。在「港人公司」豁免與否的問題,也應該從「法、理、情」三方面考量。
主席,政府的目標是透過條例草案,適當管理房屋需求,並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要。我們都清楚知道,近年本地物業市場持續熾熱,是受到各種內外因素的影響。主要的內在因素是,由於歷屆特區政府在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的政策措施混亂,嚴重欠缺新開發的土地,以致本地住宅物業供求嚴重失衡。至於外在因素,由於香港是外向型的經濟體,容易受外圍經濟影響,碰上外圍經濟疲弱,利率持續維持極低水平,資金缺乏投資出路,導致大量海外資金湧入,令本港物業市場形成炒賣之風,將物業價格推高至偏離經濟基調的水平,脫離市民的負擔能力,物業市場出現泡沬的風險持續上升。政府因此提出條例草案,用以冷卻過熱的住宅物業市場,遏抑投機,並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置居需要,並維護香港整體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有其合法性和合理的一面。事實上,在2013年首兩個月,非本地個人及公司〈包括本地和非本地〉購買住宅物業的宗數急跌至每月平均294宗,較買家印花稅公布前數月的每月平均1,089宗大幅下降。自全面調高從價印花稅稅率後,2013年9月的整體物業價格按月回落0.3%,結束先前的持續升勢。這些資料顯示,當局的短期需求管理措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令熾熱的物業市場降溫。
可是,當局在合法、合理之外,也應該顧及合情的一面。條例草案中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如要獲豁免按調高的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必須申報自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那麼,當局為可不能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全權擁有的公司提供申報與核實的安排,以平息有關豁免這些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的爭議,體現合情的一面呢?事實上,本港不少市民以公司名義購置物業作長線投資,亦是他們一貫以來的法定權利。同時,香港不少企業也確有取得住宅物業作自用和長遠投資的真正需要,尤其是本港中小型企業,往往需要「用磚頭作抵押」,藉按揭物業向銀行申請融資,拓展業務。當局實施買家印花稅雖然是針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和公司買家,但一刀切的結果,勢必影響真正的本港用家和投資者,既影響住宅物業市場的正常運作,剝奪香港永久性居民選擇透過公司購買住宅物業的權利;又增加公司買家取得住宅物業的成本,損害營商環境,甚至窒礙本港一些中小型企業的正常業務融資。本人認為,在訂立法定申報機制及加重罰則的保障下,股東或董事全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應獲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或獲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石禮謙議員的修正案,訂明這類香港永久性居民公司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包括在購入物業三年期內沒有股東變動、股權轉讓、轉售、拆卸或重建物業等,可於取得住宅物業最早三年後獲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我認為值得大家支持。然而,政府以這項修訂有可能存在被濫用的漏洞而拒絕接受,但卻沒有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指出漏洞何在,顯得不合情理。剛才張炳良局長發言中亦未有進一步解釋實質漏洞為何,又是否真的無法堵塞。石議員的修訂並沒有違反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當局為何接納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作出的法定申報,卻不能同樣接納香港永久性居民公司的股東、董事作出的申報呢?此外,該修正案設定的「三年期內」的種種規限是適當的,不致於削弱當局致力打撃短期投機活動的成效。何況石禮謙議員的建議是先付稅,三年後才申請退回。政府如有懷疑可以不退,又為何不可行呢?
另一方面,對於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以「居籍」進一步劃分香港永久性居民中所謂長期居港與否。不但概念上和我們一直接受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有違背,在操作上亦不可行,本人不敢苟同。
主席,對於葉劉淑儀議員建議取消本條例草案下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其受托人或監護人購置房產的豁免,我認為是不公平的做法,亦不贊同。即使有可能的漏洞,亦要以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方法堵塞,不能隨便剝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權利。
主席,正如我在梁繼昌議員「中止待續」動議辯論時指出,無論條例草案的最終修訂結果為何,無論所謂「辣招」有多辣,都只能作為「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可以形容為「飲鴆止渴」,可以形容為「食砒霜毒老鼠」的無辦法之中的辦法,而絕非解決香港置業安居問題的良方,更不能剝奪香港人、香港公司的一直擁有的基本權利。只有盡快增加土地和物業供應,才是解決本港住宅物業供求嚴重失衡的治本之道,才是從源頭著手解決本地物業價格持續上升的辦法。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