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主席:
1. 本人謹以《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委員會的報告,並重點匯報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2. 區域供冷系統是具能源效益的空調系統,與傳統氣冷式空調系統比較,可節省35%用電量,而與使用冷卻塔的獨立水冷式空調系統比較,則可節省20%用電量。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政府提供的區域供冷服務的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現時條例草案只適用於啟德發展區的區域供冷系統,日後可透過修訂條例的附表,以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
3. 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8次會議、聽取了公眾的意見,以及前往啟德發展區進行實地考察。委員普遍歡迎在啟德發展區設置區域供冷系統,及支持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察悉,區域供冷系統除節省能源外,亦有其他效益,例如減少總建築成本約5%至10%、令建築物的設計更具彈性、減少啟德發展區的熱島效應,以及較獨立空調系統更能配合不同的空調需求。審議其間,委員主要就透過立法提供該服務及收費的理據、各項關於提供該服務及收費的事宜,以及上訴機制表達了關注和意見。
4. 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何須透過立法提供區域供冷服務及就該服務收費。政府當局解釋,基於以下3個因素,政府必須立法落實提供區域供冷服務: 第一, 根據一項英國上議院法庭的案例,政府必須要有清楚的法律基礎才可收費或徵費;第二,為賦權機電工程署使用政府收到的區域供冷服務收費,直接償付區域供冷系統承辦商的操作及保養等費用,政府當局須提出相關法例條文,以確立此項抵銷安排;第三,政府有需要就區域供冷服務的運作,例如進入建築物以進行檢查及保養的事宜,訂定所需的權力及責任。
5. 法案委員會察悉,條例草案所載的區域供冷服務收費,旨在於區域供冷系統的30年使用期內收回該系統的建造和營運成本。有委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或未能在該系統的使用期內收回全部成本。部分委員認為,鑒於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區域供冷系統在日後可能不再是具有能源效益的系統,而建築物用戶或會選擇不使用此服務。在此等情況下,啟德發展區的區域供冷系統或會淪為"大白象工程",最終可能只由少數用戶承擔建造和營運系統的成本。
6. 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附表2指明的收費水平,是根據目標回報率訂定。當局在訂定該回報率時,已考慮行業的性質、區域供冷服務特有的風險、市場利率及同類投資的預期回報率。政府當局保證,區域供冷服務的收費會訂於具競爭力的水平,與現時國際市場上其中一種最具能源效益的冷卻塔的獨立水冷式空調系統的費用相若。當局預計,在營運最初數年,所得收費或未能彌補區域供冷服務的營運成本。然而,在往後數年,隨着已完成的發展項目陸續增加,加上區域供冷系統較其他空調系統更具競爭力,使用此服務的比率應相當高。
7. 關於收費調整機制,法案委員會察悉,擬議收費包含製冷量收費、耗冷量收費、超額製冷量收費及未繳付收費的附加費,前兩者為收費的主要組成部分。製冷量收費會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每年作出調整,而耗冷量收費則會按電費的變動每年作出調整。政府當局會每5年全面檢討收費的水平。法案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加密檢討區域供冷服務的收費,以確保收費具競爭力。政府當局保證,會最少每5年檢討收費水平,如有需要,亦會另行進行檢討。當局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未來的技術和管理發展,對服務成本或收入所帶來的轉變。
8. 委員察悉,條例草案第4條訂明,每幢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負責其管理的人,可向機電工程署署長申請成為該建築物的區域供冷服務獲准用戶。鑒於條例草案似乎並不禁止兩名或更多名符合規定的人士分別作出申請,法案委員會關注,機電工程署署長會如何處理有關申請。
9. 政府當局表示,申請人成為獲准用戶須遵從條例草案第4(1)至4(3)條所指明的條件,該等條件包括繳付相關的收費,以及安裝和保養供冷的配套設施,以便讓建築物獲得區域供冷服務。基於這些要求,出現兩名或更多名人士分別作出申請的機會應甚微。如有此情況發生,署長會考慮及評估各申請人是否有能力遵守條例草案所指明的條件。
10. 法案委員會詢問,建築物的個別佔用人或承租人可否選擇不使用區域供冷服務。政府當局表示,一如任何其他建築物中央空調系統的收費安排,個別佔用人或承租人需與建築物擁有人或管理公司磋商及決定使用區域供冷服務的收費安排。此項收費可以是租金或管理費的一部分,亦可分開收取。
11. 條例草案第22(1)條訂明,任何人如就該條文指明的機電工程署署長所作的決定或指示,感到受屈,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法案委員會關注到,在此條文下,署長認為用戶沒有遵從關乎區域供冷服務的規定,而作出的暫停或終止服務的決定,可予以上訴; 但署長基於區域供冷系統的操作、保養或安全等理由,而作出的暫停或終止服務的決定,卻不可予以上訴。委員認為條例應訂明署長作出的所有暫停或終止區域供冷服務的決定,均可予以上訴。若要透過司法覆核解決不滿,並不可取。政府當局在考慮委員的意見後,同意動議修正案,以擴濶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範圍。
12. 根據條例草案第25(2)條,上訴委員會須由5名成員組成,而其中擔任主席的一名成員須為具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其餘4名成員須從條例草案第24(1)條所指明的3個類別中委出。法案委員會察悉當局的原意是從該3個類別各委出至少1名成員加入上訴委員會。經考慮委員意見後,政府當局同意動議修正案,以更清楚列明上訴委員會成員的組合。
13. 法案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亦將動議若干技術性及文字方面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同意當局動議的修正案,並且不會就條例草案另行提出修訂。
14. 法案委員會對其他多項條文亦進行了討論,有關詳情已載於書面報告內。
代主席,以下是我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代主席,應對氣候變化是人類目前面對的重大挑戰,我們必須多管齊下,設法減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包括提倡使用更清潔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能源效益及推動綠色建築等。我作為代表工程界的立法會議員,同時亦是香港綠色策略聯盟的主席,聯同業界的有心人關注香港的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期待特區政府就環保和能源訂立可持續發展的規劃,提出清晰的目標及路綫圖。不言而喻,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規劃,必然包括能源效益和綠色建築等相關課題。所以,本人十分樂意參與《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並擔任法案委員會主席。
本人在議會內外多番促請政府在用電需求層面,具體落實措施,積極推動能源效益,以減低建築物的耗電量。因為,以本港的溫室氣體排放來說,發電大約佔總排放量的三分之二,而接近百分之九十的電力都是用於建築物之內。換言之,建築物所耗用的能源大約佔香港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百分之六十。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能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緩減氣候變化的影響。
當局已帶頭在多個政府建築物落實能源效益設施,對業界起到一定的鼓勵作用。機電工程署在1998年推出自願參與的「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畫」,以推廣《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應用。而《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起全面實施,加強了對商業建築物能源效益的要求,規定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或擁有人須確保建築物內的空調、照明、電力、升降機及自動梯等四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需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設計標準。
本屆特區政府在2013年成立「推動綠色建築督導委員會」,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就推動綠色建築制定實施策略。行政長官在《2015年施政報告》又宣佈,政府的新目標是在未來五年把政府建築物的用電量減少5%,並為主要政府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政府亦表示會與公私營機構合作,加強推行低碳宜居的建築環境,減低香港整體電力需求,這些措施無疑有助於推動本港環保及綠色建築的發展。
所謂「綠色建築」,是指能夠減少建築物對環境影響的建築作業模式,由建築物的選址、設計、施工、營運管理以及保養等環節,都貫徹善用能源和其他資源,並減少產生廢物和污染。香港位處亞熱帶,其高密度的建築模式,更構成對環境質素的挑戰。香港綠色建築議會推出了「香港3030」計劃,為全港建築物制訂一套降低耗電量的長遠方案,以2005年用電量為基準,目標是將2030年的全港建築物耗電量降低三成,至今已提出25項建議,期待將香港發展成為「低碳之都」。
代主席,在上述的背景之下,我們可以更恰當地評估在啟德發展區設置區域供冷系統的作用和意義。區域供冷系統是具有較大能源效益的空調系統,與傳統氣冷式空調系統比較,可節省35%用電量,而與使用冷卻塔的獨立水冷式空調系統比較,則可節省20%用電量。此外,該系統還可以減少總建築成本約5%至10%,令建築物的設計更具彈性、減少啟德發展區的熱島效應,以及較獨立空調系統更能配合不同的空調需求。該系統有助於將九龍東建設為低碳社區,日後在吸取相關發展經驗後,更可以進一步優化和推廣,發揮綠色建築的示範作用。事實上,儘管現時條例草案只涵蓋啟德發展區的區域供冷系統,當局日後可以透過修訂條例的附表1及2,擴大其應用範圍,以適用於其他區域供冷系統。我認為,特區政府在規劃其他新發展區時,若條件允許,應加入類似的綠色建築規劃元素,推廣區域供冷技術。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政府提供的區域供冷服務的相關事宜,訂定條文。儘管當局已預計到條文落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並根據法案委員會委員提出的意見,在本會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相關修正案。但平心而論,任何人都沒有可能掌握一個「水晶球」,足以對未來的發展看得一清二楚,例如,若未來的科技發展和管理技術對區域供冷系統的成本或收入帶來影響,有關當局就需要相應作出與時俱進的調整。
代主席,香港未來的綠色建築將如何發展呢?建築物耗電量又是否能達到綠色建築議會「香港3030」計劃內的目標,在2030年或以前較2005年減少30%呢?我相信,關鍵在於香港社會各界,包括特區政府、相關業界及市民大眾攜手合作,為香港的可持續發展盡心盡力。在啟德發展區設置區域供冷系統,將是一個很好的試點項目,通過綠色建築,推動全民節能,營造低碳生活,將香港建設為低碳之都。
代主席,我懇請議員同事支持通過《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