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發言表明我和經民聯議員同事反對黃毓民議員按議事規則第40(4)條提出的,全體委員會現即休會待續的議案。
主席,我本來沒有打算發言,以免幫了這個正如黃毓民議員說的百分之一千的拉布招。但聽了泛民議員是非顛倒、倒果為因的荒謬言論,甚而以冒犯性、羞辱性的言詞,挑釁建制派議員,嘲笑建制派議員不發言,說什麼「軀殼在,靈魂不在」、「沒有腦」、「沒有獨立意志」,我如骨哽在喉,不吐不快。
主席,泛民議員無恥到全體離開會議廳,把法定人數的責任全部推給建制派議員。更無恥的是,竟然嘲笑坐在議事堂上力保不流會的建制派議員,不能學他們出去會見市民。更竟然嘲笑建制派議員去廁所只有分半鐘,要撲回會議廳。這些泛民議員的無恥無賴言行,令人嘆為觀止!
主席,泛民議員胡說八道,說在席的建制派議員「軀殼在,靈魂不在」,但泛民議員不在議事堂,是否「軀殼不在,靈魂在」呢?如果是這樣,主席,下次有泛民議員要求打鐘點人數的時候,請你數埋不在席的泛民議員的靈魂,那我們就一定夠法定人數。
主席,泛民議員貌似悲天憫人地大呼立法會已經不理性,「其詞若有憾焉,而心實喜之」。其實,不理性的正是泛民議員,千方百計搗亂本議會議事秩序的,正是泛民議員。
主席,事實是:建制派議員是理性的,因此我們支持經過十年諮詢討論,修改又修改之後的,平衡創作者、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責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建制派議員是理性的,因此我們反對泛民議員提出的修訂,指出其具爭議之處、其不可行之處。
建制派議員是理性的,因此我們告訴市民,《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正正是補充了現行法例落後,未能適應網絡世界的情況,保障了使用者的權利,亦讓香港的創意工業能夠生存。
建制派議員是理性的,因此我們盡議員的本份,留守議事堂,抵擋泛民的拉布戰!
主席,泛民議員叫囂,要中止《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為有很多關乎民生的議案有待通過,這句話何其熟悉!在工務小組、在財務委員會,泛民議員不斷拉布,毫無道理,同樣是重複這句說話。我誠心規勸泛民議員,你們的拉布,你們的全面不合作,已經極嚴重地拖累香港的民生、拖累香港的經濟、拖累香港的發展!你們如果真是關心民生的話,就應該立刻停止所有這些拉布的卑劣行徑!
主席,昨日(1月28日)香港律師會發表了就本條例草案的新聞公報,對應否採納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原則豁免,而非沿用多年的盡列式「公平處理」豁免;應否採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豁免,以及應否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使版權豁免不受合約條款所限,重申對三個議題的立場:
對「公平使用」,我引述:「根據本會研究所得,美國的法例目前 並沒有就『公平使用』提供法定定義。」再引述;「已採納『公平使用』或類似模式的亞洲國家(包括︰韓國、菲律賓及新加坡等)都有一 共同之處—版權擁有人均可向侵權者追討法定賠償。」 又引述:「由此可見,上述國家或以法定賠償的制度來平衡『公平使用』或類似的 版權豁免模式。在決定應否在香港引入『公平使用』原則時,我們亦 須研究有關可能性。」
對「UGC」,我引述:「目前只有加拿大在其版權法例引入UGC豁免,而該豁免的定義和涵蓋範圍在國際上未有共識。」再引述:「加拿大也是少數設有法定賠償的國家之一。因此,與『公平使用』議題一樣,是否要在有法定賠償的制度下,加入UGC豁免才不會令 持份者利益失衡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對「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我引述:「除非有確切的理由,否則 立約自由不應輕易受到干預。英國引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的決定備 受爭議,故英國政府承諾就該條文的影響作出評估,並在2019年公布結果。」再引述:「總括而言,上述三項事宜尚待仔細研究解決,但不宜因此而窒礙香港的版權制度發展。」
主席,如果有市民擔心《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他們會誤墮法網,那他們更要聽律師會這句,我引述:「比起現有版權條例, 條例草案更清晰保障各方利益並能即時解決香港在版權法例發展方 面落後外國多年的情況。」現時本港的版權條例落後,其實正正是容易令網民違法而不自知,修訂正正是為各方面提供更多保障,既保障知識產權,又明確給予使用者各種豁免。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反對休會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