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本人曾在今年1月20日就恢復本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發言,慨嘆社會上關於本條例草案的一些議論,流於不夠理性、不客觀,最明顯莫過於把條例草案標籤為所謂「網絡廿三條」,變成政治意氣之爭。當日本人已清晰地表達理據和立場,贊成通過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反對泛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更反對泛民議員刻意藉此議案拉布。
泛民議員指責政府和版權擁有人「寸步不讓」,可謂強詞奪理,誤導市民。版權是一種私有財產權,理應受法律保障,法律亦必須在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及有意享受使用版權作品的使用者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有關本港版權法的修訂由2006年開始討論,三度進行諮詢,兩度提出草案。就以今次的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為例,不同黨派的議員同事都有參加,經過16個月共24次會議近50小時的討論,委員會的報告詳達45頁,交代了各委員的主要關注事項和政府當局的回應。法案委員會去年11月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亦沒有議員反對。據此可見,本條例草案經過社會各界長達10年的討論,取得基本的共識,政府亦依足既定程序處理,是泛民議員在立法的最後階段才突然「轉軚」,推翻已有的共識,根本已不是條例草案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出於政治爭拗,為反對而反對。
更令人憤怒的是,泛民議員政治凌駕法律,不但罔顧法理和現實情況,而且以各種方式「拉布」,阻撓議會正常運作。自去年12月9日以來,立法會七次會議中流會達五次,泛民議員透過各種手段,包括點算人數、動議中止辯論和休會待續議案等,虛耗大量時間。
主席,儘管本條例草案已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過了撤回方案的階段。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蘇錦樑局長2月25日宣佈,考慮到立法會在本屆會期結束前,尚需處理臨時撥款議案、撥款條例草案,以及超過二十多項同樣有迫切性、對社會經濟和民生很重要的議案,如果立法會在本星期未能通過條例草案,將就此作罷,以顧全大局,並預計現屆政府在餘下的任期都不會再提交本會審議。當局的顧慮和無奈,不難理解。我認為,本會同事合理的取態應該是,把握好本會今次的兩日半會期,積極地審議本條例草案,使它得以通過。可惜事與願違,泛民議員仍然不斷拉布,連在本議事堂上初試啼聲的新任議員都加入「點人數然後急急腳離開會議廳」的行列,實質是剝奪了議員同事繼續審議的機會,目的是要讓本條例草案胎死腹中。我剛才還聽到泛民議員口口聲聲說不想條例草案夭折,泛民議員之厚顏無恥令人憤慨和遺憾!
主席,本條例草案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但令社會各界矚目的是,香港法律界兩大專業團體,即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都先後發表聲明,贊成通過本條例草案。兩份聲明都特別提及泛民的三項主要修訂內容,即「公平使用」條文、「法例凌駕合約條款」、以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清晰地表達其專業理據和判斷,非常值得大家參考。
香港律師會今年1月28日的聲明表示:(引述)「上述三項事宜尚待仔細研究解決,但不宜因此而窒礙香港的版權制度發展。比起現有版權條例,條例草案更清晰保障各方利益並能即時解決香港在版權法例發展方面落後外國多年的情況。本會支持條例草案應盡快獲得通 過 。」(引述完畢)
香港大律師公會知識產權委員會2月17日更發表了長達12頁的立場書,並在3月1日發表了進一步的回應。在立場書的第41段提到:(引述)「議員所提出的以上三項修訂,不適合同時採用,亦無此需要。可先觀察其他國家實行混合採用的經驗後,再行研究出適合本地的方案。尤其公平使用豁免制度與法例凌駕合約條款兩項,並不宜兼收並蓄。」(引述完畢)第43段則指出:(再引述)「除非各持份者能於短期內達成共識進一步放寬豁免,本會認為,以香港的整體利益為大前提,通過現有的草案能有效確保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緊貼海外發展趨勢及履行其國際義務。」(引述完畢)
郭榮鏗議員口口聲聲要更開放更公平,所以要提出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主席,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書清楚指出,法例凌駕於合約條款並不能消除大部份普通使用者如網民的主要顧慮,因為網民作出改圖、Cap 圖、舊曲新詞等行為前甚少會與版權擁有人建立任何合約關係。立場書亦指出法例凌駕於合約條款會損害合約自由精神,亦可能導致寒蟬效應,令版權擁有人卻步,不願意與用戶靈活訂定使用版權作品的協議,窒礙創作分享。立場書又指出,如果法例凌駕於合約條款,則訂立合約時雙方都不能釐清究竟條款是否符合「公平」的標準。合約條款是否「公平」往往需要經法庭裁決,這樣的不肯定性並不理想,對使用者而言,增加了訴訟風險,亦可能導致寒蟬效應。再者,如果雙方同意訂定比法例更寬鬆的使用協議,法例應容許而不是禁止合約雙方的自由訂立合約定權利。我同意聲明指出的限制合約自由,將會令版權法制失去應有的彈性,不利於發展以創新模式發佈版權作品。
特別要在此引述的是,聲明中說:(引述)「更重要地,此建議並沒有不公的經驗性證據支持。至今並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因為法例欠缺草案所建議的豁兔條款而被起訴或檢控。因此,至今並無證據顯示有實際風險,令法案實施後,豁免條款會被合約一方癈除或修窄。」(引述完畢)這點正正可以回應郭榮鏗議員所提出的疑慮。
同時,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亦不約而同敦促政府當局,在本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應進一步深入研究上述議題及充分聽取各方持份者的意見,以確保香港版權法例與時並進。我相信,社會各界對此是十分贊同的,政府也已經表達了這方面的承諾。
香港大律師公會知識產權委員會的立場書第7段亦指出:(引述)「未經授權而無傷害性的私人使用或分發版權作品,其實在現行法例下一直也有機會構成技術性的侵權行為。可是,正因就為非商業目的使用版權作品而提出的民事或刑事訴訟至今鮮有所聞,一直以來,普羅大眾亦因而不知道、亦沒有理由為此擔憂。」(引述完畢)主席,香港原本已有版權法,今次的草案是提出對版權法的修訂。如果有市民擔心誤墮版權法網,他更應該支持通過本草案,因為草案提出的各項對使用者的豁免,正正是可以使擔心誤墮法網的市民釋除疑慮。
據此,本人反對泛民議員的修訂,亦反對他們的拉布行為。我希望議員同事能夠把握機會,爭取審議及在本周立法會會期內通過本條例草案,以便本港的版權保護制度能夠與時俱進,讓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在恰當的法律框架下,達致良性互動的多贏局面。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