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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促進循環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發言及個人意見

主席:

1.         本人謹以《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委員會的報告,並匯報委員會工作的重點。

2.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制訂規管框架以推行新的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妥善管理本地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擬議計劃初期會涵蓋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及電腦產品這5類電器。當局會向受管制電器的登記供應商收取循環再造費,以收回計劃的全部成本。

3.       法案委員會察悉,按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如在香港於本身業務過程中製造受管制電器,或為分發受管制電器而將該電器輸入香港,便須登記為登記供應商,不過,製造商或銷售商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業務,以及並非為分發而將受管制電器輸入香港,則毋須進行登記及就該等電器繳付循環再造費。

4.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後,政府會動議修正案,修訂擬議第32(1)條,規定分發受管制電器但可能並非經營此業務,或直接分發受管制電器予消費者的供應商亦須登記,以防止任何人在這些情況下逃避登記供應商的相關責任。待擬議計劃推行後,當局會檢討是否進一步規定輸入或製造受管制電器以供在香港使用但沒有分發該等電器的人士亦須登記。

5.       法案委員會關注到,雖然政策的原意是只有在本地市場分發受管制電器才須繳付循環再造費,但條例草案中並沒有清楚述明。當局確認,只要受管制電器是在本地市場分發予消費者,便須繳付循環再造費,即使消費者(例如遊客)之後帶同該電器離開香港,或在香港境外使用該電器。如登記供應商直接分發受管制電器予海外消費者,該電器便不會被視作‍分發‍予本地市場。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政府會動議修正案,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分發‍"的定義,把受管制電器供應至本地市場以外的情況豁除‍。

6.       有委員關注到,如某人從海外網站購買受管制電器,並透過水貨買賣活動在香港分發該電器,便可規避循環再造費。當局重申,任何符合"供應商"定義的人均須進行登記,並在符合指定情況下繳付循環再造費,不論如何輸入或購買受管制電器。鑑於電器通常須由登記供應商或銷售商提供保用服務,當局認為網上購買受管制電器繼而把這些產品當作水貨買賣的可能性不高。

7.        法案委員會曾要求政府澄清,若海外製造商在本地貿易展覽會陳列受管制電器,但沒有在展覽期間或之後在本地分發該等電器,則擬議規管框架是否適用。當局表示,如為業務目的在香港陳列而非分發受管制電器,有關的海外製造商並不符合"‍供應商‍"的定義,因此無須登記及就所陳列的電器繳付循環再造費。

8.                法案委員會曾探討以其他方式收取循環再造費,例如徵收棄置費,規定消費者在處置廢棄的受管制電器時購買標貼,以確保由污染者付款。當局指出,徵收棄置費可能會導致非法棄置。鑑於消費者直接從外地購買受管制電器的情況並不常見,當局認為向登記供應商收取循環再造費是恰當做法。至於登記供應商如何沿供應鏈並最終從消費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循環再造費,則由市場力量決定。

9.                法案委員會促請政府審慎釐定循環再造費的水平,以免對消費者及其他持份者造成過重的負擔。當局指出,擬議計劃的成本,主要用於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合約的開支,待有關合約招標後才可釐定循環再造費的水平。當局表示,按公眾諮詢期間根據海外經驗提出的指標性收費水平,小型受管制電器的循環再造費約為100元,大型受管制電器的循環再造費則約為200元至250元。當局將會透過附屬法例的形式,經立法會進行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訂定循環再造費的具體水平。當局日後亦會不時檢討,確保收費水平適當。

10.            條例草案規定登記供應商或銷售商須為受管制電器向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法案委員會察悉業界關注實際運作上的限制。當局表示,循環再造標籤無須一定貼在電器、相關收據或使用者說明書上。供應商或銷售商可在售賣或運送電器時,把循環再造標籤交予消費者。當局會參考業界不同的運作模式,在實施措施時提供彈性。當局亦察悉委員的意見,將會在循環再造標籤加入防偽特徵。

11.            在擬議計劃下,受管制電器銷售商須提供除舊服務,即凡向消費者分發一件受管制電器,須按消費者的要求,從指定的處所移走另一件同類的電器,以供妥善處置,不論移走的電器是否由同一銷售商分發,而消費者無須支付額外費用。法案委員會關注消費者如何得知有關服務的詳情。當局表示,銷售商的除舊服務方案須經環保署署長批註,當局會公開有關資料,讓公眾查閱。此外,銷售商須書面通知消費者有關除舊服務的責任及條款。當局亦會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提高消費者對除舊服務的認識。

12.            法案委員會察悉,《條例草案》修訂《廢物處置條例》,把廢物處置發牌管制的範圍擴展至受管制電器廢物。若符合指定條件,簡單及小規模的拆解工序可獲得豁免。委員關注到,回收業界或會因此把處理工序分拆為多個部分,以逃避規管。當局強調,雖然有豁免申領廢物處置牌照的機制,但受管制電器廢物的處理及貯存仍會受不同法例規管。當局認為,提供全面處理工序的循環再造商不大可能會符合豁免申領牌照的資格。

13.            為配合推行擬議計劃,當局早前透過"設計、建造及營運"的合約安排,發展中央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以妥善處理受管制電器廢物。由於有關設施的收支,將會直接影響循環再造費的水平,法案委員會促請當局加強監察,確保設施的營運符合成本效益。委員亦關注,有關設施會否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甚或壟斷市場上回收及處理電器廢物的服務。

14.            當局表示,由於妥善處理電器廢物的成本高昂,以及香港現時的處理量遠不足以應付需求,有必要發展大型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以便有效收集和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廢物。另一方面,由於該設施的營辦者和其他循環再造商均須取得相關牌照,因此不會影響業界公平競爭的環境。事實上,以香港現時每年產生約7‍萬公噸電器廢物,而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的設計處理量只為每年約3萬公噸,不可能造成壟斷。當局強調,日後會透過合約要求及審計,監察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的收支。由於該設施所在的土地由政府提供,營辦者在無須支付地價或租金下,只要能確保受管制電器廢物的來源及數量足夠,便可持續營運。

15.      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並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有關的詳情已載述於報告中。法案委員會不會提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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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以下是我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主席,政府早於2010年完成公眾諮詢,社會普遍支持透過立法,在本港引入廢電器電子產品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當局在2013 年5月發表《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承諾會根據「污染者自付」原則,逐步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繼擴大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後,於去年3月將本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至上月中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主體法例,歷時將近一年。我和環保業界朋友都期望條例草案盡快完成二讀辯論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並順利通過,因為,接下來還有不少準備工作予以配合,才可以爭取於2017年中全面落實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畫。

           首先,該項計劃較具爭議的部分,即關於循環再造費的具體水平、收費模式和運作細節等等,仍有待政府當局和各持份者進一步商討,並且就所需的附屬法例擬備立法建議,經立法會進行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相信在今年暑假本會休會前完成審議的可能性不大,要留待下個立法年度處理。

           其次,即使有了關於回收的新法規,也需要具備足夠處理能力及採用適當技術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香港每年產生約 7萬公噸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目前大部分會出口供重用或回收有用物料。但隨着發展中國家經濟逐步發展並收緊對廢電器電子產品的進口管制,依賴出口的策略並非持續可行。儘管本港現有數個私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商,他們的整體處理能力並不足以應付香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的需求。為了順利推行廢電器電子產品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政府決定斥資興建相關設施。去年2月27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了一筆5億4,860萬元的撥款申請,以便在屯門環保園一幅3公頃的用地,發展本地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

           上述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已於本年1月21日舉行動土典禮,本來我亦應邀出任主禮嘉賓以示支持,但由於當日要留守立法會大會,以免打鐘點算人數時因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我被迫錯過見證該動土儀式。據了解,環境保護署於去年5月透過公開招標,與中標團體簽訂合約,設計、建造及營運上述設施,每年營運費用約2億元。該設施預計於2017年年中啟用,每年可處理和循環再造3萬公噸廢電器電子產品,約佔全港相關生產量的43%,可有效支援相關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實施。

           上述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的運作(包括拆解和除毒)須合乎環保原則,將廢電器電子產品變成可再用物料。據悉,今次中標團體是一家合資公司,領頭的德國公司採用歐洲的先進技術,其本地拍檔則是具相當規模的回收網絡公司,這家合資公司日後將收集受管制電器廢物,並利用相關的技術進行除毒、拆解和循環再造等工序,將之成為有用的分類物料,例如塑膠和金屬等,將有用資源「轉廢為材」。

           此外,為了更有效地支援相關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實施,本港也需要建立一個適當的回收網絡。當局過去透過「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資助,委托社區組織營運「舊電器電子產品再生中心」,將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成可循環再造的增值物料,部分經維修的電器電子產品則捐贈予有需要人士,又以部分物品的義賣收益撥作計劃的營運經費。經過六年的時間,積累了回收並處理廢電器的經驗。同時,政府正推行「綠在區區」計劃,逐步在全港18區設立社區環保站,委聘非牟利團體營辦並資助其營運,協助社區收集各類回收物料,包括廢電器電子產品,現時「綠在沙田」及「綠在東區」已相繼落成。環保署自2015年11月開始,設立「電器廢物回收電話熱線」及相關的預約回收服務,流動收集車每星期會停放在不同地區收集相關廢棄物品。我相信,隨著而地區的回收服務不斷提升,可鼓勵更多市民參與減廢回收,讓綠色生活概念在社區生根。

           不過,除了相關立法工作和建立回收設施及服務網絡,政府也有責任加強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市民大眾對回收廢電器的意識,並養成妥善回收廢電器的生活習慣。

           主席,我們費那麼多工夫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究竟重要性何在?社會又有哪些得益呢?

           其一,在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之後,就具備正式的規管架構,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的營辦者都必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領取牌照。

           其次,有助於創造綠色就業的機會。當屯門環保園內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落成啟用之後,環保園的回收產量將有顯著的升幅,園內進行的循環再造工序亦會相應增加,有助帶動本地回收行業的發展。

           同樣不容忽視的是,此舉可減輕堆填區壓力,因為受管制電器廢物將盡可能「轉廢為材」。

           主席,《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定下在2022年或以前把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減少四成的目標。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的重要性在於,促使全港市民致力實踐「惜物、減廢」,養成環保新文化。

           我懇請議員同事支持通過《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以便有關當局盡快擬備所需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極力爭取於2017年中全面落實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畫。屆時聯同相關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配套設施,促進「轉廢為材」,共同致力落實《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訂下的減廢目標。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