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本人謹以《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委員會的報告,並匯報委員會工作的重點。
2.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制訂規管框架,就產品容器實施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首先涵蓋玻璃飲料容器。當局會就這類容器向登記供應商收取循環再造徵費,以收回計劃的全部成本。
3. 法案委員會曾經探討,擬議計劃是否可一次過涵蓋所有玻璃容器,包括盛載食物或醬料的玻璃容器。當局表示,如果同時將食物或醬料玻璃容器納入計劃,會增加處理容器的成本及徵費。因此,當局認為分階段實施計劃較為審慎,同時可讓當局有較充裕的時間教育公眾有關"乾淨回收"的概念。當局會因應計劃推行的經驗及其他因素,日後考慮如何擴大計劃的涵蓋範圍。
4. 法案委員會察悉,條例草案中"飲料"的定義是"每一種類的飲品及包括水"。當局表示,採納這一般性的定義,較列舉產品清單更為合適。如有需要,當局及業界會參考食品法典及其他因素,例如供應商如何推廣產品和日常習慣,以決定某產品是否符合"飲料"的定義。
5. 法案委員會要求當局參考食品法典,為"飲料"的定義訂定更具體的準則。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政府會動議修正案,在"飲料"的定義中,載列若干主要飲品類別。法案委員會察悉,修訂後的"飲料"定義將會涵蓋以液體為主的飲料,以及屬液體或者含有液體而通常在稀釋或調製後用作飲料的產品。至於非液體(例如啫喱、粉末或固體)而可在水中溶解後作為飲料的產品,當局認為這些產品或可用作非飲料用途,因此不宜視作飲料,以免不必要地擴大計劃的涵蓋範圍。
6. 法案委員會察悉,擬議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成本主要用於委聘玻璃管理承辦商,收集廢玻璃容器,以作妥善處理或安排重用。雖然當局表示,外國經驗顯示指標性循環再造徵費為每公升容器容量約1元,但由於《條例草案》沒有指明徵費款額,有委員認為難以對擬議計劃作出整體考慮。當局解釋,在完成玻璃管理承辦商服務的公開招標後,才能釐定徵費的水平,並會在日後提交的附屬法例中訂明。由於該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進行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訂定徵費的過程將會是公開及透明。
7. 條例草案建議,飲料供應商可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以申請豁免繳付徵費。政府會在下一階段諮詢業界,並制訂詳細規定。有委員認為,有關豁免的門檻不宜過高,當局應與飲料供應商討論可行的做法,包括以分階段的方式,達致所要求重用玻璃飲料容器的次數。當局強調,在日後考慮豁免徵費的申請時,會靈活考慮飲料供應商所提交的減少容器廢物計劃是否切實可行,以及是否合乎環境衞生。
8. 法案委員會關注政府日後如何監察玻璃管理承辦商的服務。當局向委員保證,會盡責審核有關標書,並根據實際回收玻璃容器的數量評估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成效。有關統計數據須經審計核實。當局會審閱有關數據,以監察玻璃管理承辦商履行合約的表現。
9. 法案委員會極為關注擬議生產者責任計劃是否具成本效益。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當局已提交詳細資料,說明計劃的潛在成本項目及水平、預計每年可收取的徵費、循環再造玻璃飲料容器所得物料的價值及出路,以及計劃將帶來的經濟及環境效益。委員普遍認為,相對將廢玻璃變為循環再造玻璃物料,重用玻璃飲料容器更為環保,而向飲料供應商收取徵費無助減少或改變消費者浪費玻璃容器的行為。此外,透過資助玻璃管理承辦商從廢物產生者或私營循環再造商收集廢玻璃容器,可能會減損經濟效益。
10. 當局強調,政府支持重用玻璃飲料容器,並已制訂相關措施,包括擬議的豁免徵費安排,以鼓勵飲料供應商回收或重用其玻璃飲料容器,並會在玻璃管理承辦商的招標文件指明他們可優先為重用回收所得的廢玻璃容器尋覓出路。當局曾研究向供應或循環再造鏈的其他持份者收取徵費的可行性和利弊,經全面考慮後,認為向飲料供應商收取徵費較為可行及較具成本效益。鑒於食肆及零售店舖數量甚多,若在零售層面收取徵費,將會降低計劃的成本效益。當局亦指出,聘用玻璃管理承辦商才可更有效支援在全港推行回收及循環再造廢玻璃容器的工作。
11. 法案委員會促請當局採取更多措施,全面推廣重用及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加強環保教育及鼓勵"乾淨回收"玻璃容器,以配合擬議計劃的推行。
12. 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並對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沒有異議,有關的詳情已載述於報告中。法案委員會不會提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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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於2008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旨在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以盡量減少各種產品對環境的影響。首階段膠袋徵費計劃於2009年7月實施,成為該條例下實施的首個生產者責任計劃。當局在2013 年5月發表《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承諾會根據「污染者自付」原則,逐步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隨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繼去年4月1日全面推行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後,當局於同年3月將《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妥善管理本地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在今年3月1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獲通過。至於本條例草案,在2015年7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首讀,法案委員會大約花了4個月完成審議,並於其中一次會議上聽取了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本人先後出任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非常樂於見到本條例草案亦能夠在本立法年度內、在立法會議程大塞車的情況下,恢復二讀辯論及進行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程序,並期待議員同事支持和通過,爭取早日實施擬議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推動落實本條例草案擬議的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其必要性是無可置疑的。玻璃容器廣泛應用於市民的日常生活,香港近年每年平均產生10萬公噸廢玻璃容器,大部分棄置於堆填區,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根據環保署的廢物成分調查,在2014年,廢玻璃容器約佔全港都市固體廢物總棄置量的2.1%,每日約有204公噸廢玻璃容器棄置於堆填區,當中約57.2%為飲料容器,約37.2%為食物/醬料容器,以及約5.6%為其他玻璃容器。根據《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訂下的目標,香港需要在2022年或以前減少40%的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政府當局的目標是透過相關的政策和法規,逐步提高擬議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回收量,最終達至每年在全港回收合共約5萬公噸廢玻璃容器,相當於2014年度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的1.4%,每年可避免佔用的堆填區空間大約為3.1萬立方米。
政府於2013年就《飲品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進行公眾諮詢,根據諮詢結果,決定引進擬議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並參考世界某些地方的做法,分階段實施玻璃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初期僅涵蓋玻璃飲料容器,日後再作檢討。我和業界朋友都認為,這是較審慎可取的做法。
主席,推動擬議的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關鍵在於能否建立一套可行且有效的實施方案。我和業界朋友認為,應致力於奉行所謂3R原則,分別指Reduce(減廢)、Reuse(再使用)、Recycle(循環再造)。
本條例草案貫徹「污染者自付」原則,向登記供應商就其在本港分發/耗用的飲料的玻璃容器收取循環再造徵費,以收回計劃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登記供應商可通過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載明如何回收、再使用和最終循環再造其玻璃飲料容器的運作細節,申請豁免徵費。事實上,相比於把廢玻璃變為循環再造玻璃物料,應優先鼓勵再使用玻璃飲料容器,因為這樣做更為環保。在一般的再使用計劃下,玻璃飲料容器一般會回收和再使用5次或以上。如耗用同等份量的飲料,則再使用容器與使用一次性的容器相比,有可能減少容器廢物八成或以上。儘管相關豁免的詳情,仍有待政府與業界再作諮詢後商定,但當局應設法提供各種誘因,增加業界積極參與的動力,具體措施包括訂立較合理的豁免徵費門檻,或設立過渡期,讓登記供應商改為採用可再用玻璃容器盛載飲料等。
主席,推動落實生產者責任制,除了促進減廢,以減輕堆填區的壓力之外,另一個目的是旨在建立循環經濟。本條例草案修訂了《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把廢物處置發牌管制的範圍擴展至容器廢物,日後獲發牌的玻璃管理承辦商需安排廢玻璃容器妥善再使用,直至轉化為可再用物料,當局也會致力確保循環再造玻璃物料有足夠出路,例如,用於取代碎石或河沙,製造環保隔牆磚或地磚,或取代海沙填料以用於填海等。同時,透過發牌規管機制,也會使廢玻璃容器的收集及處理在規模上更具經濟效益,使循環經濟持續可行。
推動生產者責任制既具備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亦事在必行。然而,若要順利落實,還有不少實際問題需要解決。
社會和業界較為關注的是,循環再造徵費的具體數額如何釐定。當局表示,這項徵費旨在收回推行計劃的全部成本,所以,有待完成為委聘玻璃管理承辦商提供所需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之後,藉訂立附屬法例訂明徵費水平,將按所分發飲料的容量計算。同時,不少社會人士亦關注,這項徵費對食肆及零售店舖等中小企或消費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因為,登記供應商或會沿供應鏈並最終從消費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徵費。我認為當局不應完全放任由市場力量決定,而應致力評估該項徵費對不同持份者的影響,尋求適當的平衡點。例如,曾有社會人士建議,部分徵費將來可用於提供誘因,鼓勵飲料供應商或消費者回收或交回玻璃飲料容器,類似現時部分業界採用的「按樽制」。
相關生產者責任制的有效推行,顯然亦有賴於建立較完善的回收網絡,以爭取社區層面的支援。按當局的構思,日後將委聘最多3個玻璃管理承辦商,分別服務港島、九龍及新界3個區域,又會以合約規定承辦商與「綠在區區」協調合作,維持足夠的回收點網絡等。根據「綠在區區」計劃,當局將逐步在全港18區設立社區環保設施,委聘並資助非牟利團體營運,協助社區收集各類回收物料。現時「綠在沙田」及「綠在東區」已開始提供服務,深水埗、觀塘、元朗三個區的設施正進行招標。我認為,特區政府應加快「綠在區區」計劃的落實進度,以便為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和廢玻璃容器等提供配套的社區回收設施。
同樣不容忽視的是,加快落實「綠在區區」計劃,亦有助於在全港推動環保教育,尤其是在社區推廣「乾淨回收」的概念,例如教導市民先將可回收的廢玻璃容器沖洗妥當,才放入回收桶內。當局會以合約規定玻璃管理承辦商接收所有沖洗妥當的非飲料玻璃容器,包括食物/醬料容器等,我認為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
由此可見,在本會通過條例草案之後,仍有不少具體的運作細節有待落實,需要當局與不同持份者加強諮詢和溝通,並監察各項配套措施的妥善運作。
主席,環保問題是本港社會日益關注的議題,也是現屆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之一。我樂於見到,香港已出現一些多用途的「轉廢為能」設施。例如,在5月19日,本人應邀為屯門曾咀稔灣路的全港首個大型污泥處理綜合設施T.PARK (源‧區)的開幕主禮,該設施由特區政府耗資50億元興建,除了可令原本傾倒在堆填區的污泥體積減少達90%,大幅紓緩堆填區的負擔之外,同時亦集環境教育和消閒娛樂於一體,污泥焚化過程所產生的熱能可用作發電,供應整個設施的電力需求,也包括設有3個不同溫度的水療池供市民免費使用。剩餘的電力更可輸出至公眾電網,預期將來可供4,000個家庭使用。我認為,當廣大市民能夠藉此切身感受到落實「轉廢為能」所帶來的種種益處,將有助於推動落實各項生產者責任計畫,共同致力於奉行前述Reduce(減廢)、Reuse(再使用)、Recycle(循環再造)的3R原則。
我懇請議員同事支持通過《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為隨後的工作奠定基礎,以便有關當局可盡快擬備所需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落實相關的配套措施,爭取早日全面落實廢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畫,在累積經驗的基礎上再推而廣之,涵蓋其他種類的產品容器,共同致力落實《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13-2022》訂下的減廢目標。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