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本人首先多謝陳恒鑌議員動議原議案。近年特區政府以增加公、私營房屋供應為首要工作,卻往往沒有相應增加社區設施。剛好昨天本議事堂就促請政府盡快制訂合適房屋政策進行動議辯論,正如我就該議案發言時強調,落實建屋目標必須有土地供應相配合,同時亦需要各類社區設施相配合,包括泊車位、公眾街市、文娛及康體設施等,才能為市民提供優質的生活環境。所以,我和經民聯同事基本上都同意陳恒鑌議員原議案的建議,促請政府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下稱《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以及設立優化社區設施的專項基金,善用閒置空間或土地,也應預留財政及行政資源,以回應市民對優化社區生活環境的合理訴求。
主席,我之所以動議修正案,有幾項重要考慮因素,主要希望從一個更長遠、更全面的整體角度探討這個課題。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準則》的主旨、作用及其局限。《準則》列明政府釐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選址的準則,並提供指引,釐定各類發展的規模、密度和所需的配套設施,不但影響到土地及財政資源的分配,而且關乎對未來發展的規劃,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準則》旨在提供一些基本的指引,往往以量化的形式,為一些設施訂明上下限的要求,技術性較強,未能充分反映本港社會對不同政策範疇之間的資源分配,各項規劃的輕重緩急,以及各類土地用途和基建配套的權衡取捨。例如,《準則》未能發揮前瞻性的功能,為配合產業政策而增加對工商業用地的規劃,其局限性是相當明顯的,而這種局限性無疑是源自本港多年來缺乏妥善的長遠規劃。
香港過去由於欠缺妥善基建規劃,工程業界深受其害,「一時做死、一時餓死」。本人於2013年10月動議議案,促請特區政府制訂長遠基建規劃,議案在無修訂下通過,顯示大多數議員認同該議題的重要性。我認為,香港現時處於全球化競爭激烈的環境,內部又出現人口增長放緩及漸趨老化,新一代亦極需向上流動的機遇,無論對外或對內均面臨重大挑戰。因此,特區政府必須盡快制訂長遠的綜合城市規劃。這絕不應限於增加若干項基建項目,而是應眼於本港未來二、三十年社會發展所需的長遠基建規劃,制訂關乎人口政策、城市發展、土地規劃、房屋供應、產業政策、綠色基建、交通物流、人才培育、優質生活等內容的整體規劃,審時度勢,有序地推動落實大、中、小型工務工程,令新一代有更好的發展機遇,以確保可持續發展。
同樣重要的是,長遠的綜合城市規劃必須配合人口變化的趨勢,兼顧經濟民生發展的整體性。即使政府求地若渴要盡快增加房屋供應,也要確保在短、中、長期的經濟發展之間,以及在不同的土地用途之間尋求平衡,更要顧及不同的政策目標的落實,既要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又要落實全面及平衡的產業政策,增加工商業用地和基建配套,也要有周詳的交通網絡和社區發展規劃,設法增加各類經濟活動,為新發展區的居民提供就業機會,以應付短、中、長期的不同發展需要。
主席,本會今天要探討的主題既然是關於更新該《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就不應該只著眼於對《準則》的個別項目指標修修補補,而應該考慮本人上述提及的長遠綜合城市規劃的整體藍圖。上一輪關於全港發展策略的檢討是在2007年完成,我樂於見到,規劃署在2015年已着手《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下稱《香港2030+》)的更新研究工作,並且取得初步成果,於今年10月底開展為期六個月的公眾參與。《香港2030+》旨在為香港跨越 2030 年的整體空間規劃、土地和基建發展探討策略和可行方案,並且把香港定位為「亞洲國際都會」,以可持續發展為總目標。政府提出三大元素,即「規劃宜居的高密度城市」、「迎接新的經濟挑戰與機遇」,及「創造容量以達致可持續發展」。計劃包括規劃足夠土地和空間,以推動經濟領域多元化及優質就業,支持創新科技與合作,加强交通基建配套設施,以及為老齡化社會採用「長者友善」式規劃等等。我認為,在長遠規劃中納入這些元素,回應了社會各界的期望,是值得肯定的。這些元素相應也適用於對《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進行更新,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主席,相關《準則》和城市規劃指引都是用作一般參考,不具法定約束力。對於有建議要賦予該等準則和指引法定地位,使之成為當局處理規劃申請時必須遵守的要求,我和業界人士都有保留,因為這會削弱政府進行規劃的彈性。例如,要視乎個別發展項目在整體規劃中的優先次序,不同政策範疇及相應的資源分配等因素,進行權衡取捨,以及避免不必要地增加業界的合理成本,所以需審慎處理。
同樣道理,《準則》不宜事無鉅細都作硬性的規定,例如以硬性指標為公眾街市和小型圖書館訂立供應標準,未必能夠達到資源的有效運用。應考慮不同社區的需要,避免一刀切。
主席,今天的課題不但關乎本港的長遠發展和綜合城市規劃,也影響到對土地及財政資源的分配。這些基建規劃、土地開發、房屋供應、產業設施和社區發展項目等,涉及眾多持份者,各項議題都具有爭議性。我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因應香港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環境,檢討並優化現有的公眾諮詢機制,改善及簡化城市規劃的程序和執行機制,在規劃階段盡量吸納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以免在項目開展之後,才因拆遷、環評、成本效益等等問題,備受種種爭議的困擾,影響各項發展規劃的有效落實。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就經修改修正案發言】
主席,我現在動議按照我經修改的修正案,進一步修正經麥美娟議員修正的議案。我沒有保留我原修正案前言的修正,因為,對於香港需要妥善的長遠規劃,以確保可持續發展,相信本會同事都不會有異議。我也沒有保留那些與較早時經修正的議案相通的內容,但就保留了我原修正案中最核心的建議,即,政府當局應優化長遠綜合城市規劃、落實全面及平衡的產業政策、增加工商業用地和基建配套、檢討及優化公眾諮詢制度,並改善及簡化規劃程序和執行機制。我剛才在主體發言中已解釋了這些建議背後的理據,亦相信這些建議有助於對今天這個課題作進一步的思考。
我提出這項經修改的修正案,懇請各位議員同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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