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香港地少人多,骨灰安置設施相對缺乏,成為廣受社會關注的議題。本人以往曾在不同場合,包括參與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批工作,及以區議員身份出席有關骨灰安置所的諮詢會議,都曾向有關當局表達對這議題的意見和關注。適合興建骨灰安置所的選址不多,亦往往遇到選址所在社區居民的反對,無論對公營和私營營運商而言,都造成不少困難。如果有骨灰安置所的擬建規劃既能夠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又不會對當區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太大干擾,更在交通等方面具備相關的配套設施,在項目可行性與社區兼容性上都有所交待,則有關當局應從滿足社會需求的角度,審慎支持相關的規劃申請。
至於特區政府提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目的是就用作存放經火化人類遺骸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領牌事宜,包括設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訂定條文,以及就其他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條例草案有助於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加強保障消費者,社會上對此沒有太大的實質爭議。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條例草案在立法會的審議竟然經歷一番波折。政府當局在2014年6月向上一屆立法會提交前《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2014年條例草案”),本會隨後亦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因應法案委員的審議結果,政府當局合共建議了547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2014 年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程序,原本已列入2016 年7 月6 日及13 日的大會議程,卻因當時本會部分議員同事「拉布」而未及審議,並隨著上屆立法會任期完結而「失效」,一切需推倒重來。
本屆立法會啟動後,政府當局再次努力,於去年11月向本會重新提交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以2014年條例草案為藍本,並收納所有上述修正案和作出技術性修訂。本會成立了新的法案委員會,而我也作為本屆委員參與審議工作。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舉行8次會議,並接獲一些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最終支持在本次立法會會議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從條例草案的內容來看,當局確實考慮了兩屆法案委員會表達的主要關注,並且對原先的部分修正案作出進一步修訂。例如,當局已施加嚴格規定,將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及/或違反租契的情況規範化,換言之,對於那些在緊接截算時間(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正在營辦的骨灰安置所提出的規範化申請,政府會視乎每宗個案按其情況處理,又會採取執法行動對付違規私營骨灰安置所。又例如,由於可疑的經營手法層出不窮,條例草案規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登記冊須“載有發牌委員會指明的詳情”,旨在令發牌委員會能夠靈活處理一些無法預見的情況。
主席,關於政府當局與本屆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現時仍存在的一些分岐,可見於幾位議員同事提出的修訂案內容,主要是圍繞骨灰處置過程中“相關人士”的定義及骨灰申索優先權。根據條例草案附表5第6(2)條,就死者的骨灰而言,“訂明申索人”指獲授權代表、遺產代理人或親屬,亦指安放權的買方。為進一步利便將骨灰交還與死者相關的人士,政府建議動議一項修正案,在該6條文加入“相關人士”作為“訂明申索人”的新增類別。陳志全議員、羅冠聰議員和張超雄議員分別提出修正案,涉及擴大“相關人士”或“親屬”的定義,包括就某死者而言,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正如當局向本屆法案委員會解釋,政府在為“相關人士”下定義,以至日後核實“相關人士”的安排,都會參考其他現行法例。同時,根據條例草案的現有條文,在香港以外地方與死者結婚的同性伴侶,已可藉“獲授權代表”等身份提出申索,而有關身份並不需要申索人與死者有任何血緣或婚姻關係,無須進一步按幾位議員的建議,修訂“相關人士”或“親屬”的定義,因為此舉會引起社會極大爭議,而條例草案並非處理這方面的爭議的適當平台。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附表5第9(5)條訂明了“相關人士”在“訂明申索人”中骨灰申索優先權的次序。有意見認為,如“相關人士”亦為獲授權代表,他/她便擁有最高優先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旨在訂明,“相關人士”的申索優先權低於獲授權代表和遺產代理人或親屬的申索,但高於安放權的買方的申索。陳志全議員、羅冠聰議員和梁國雄議員的修正案實質相同,旨在訂明“相關人士”的申索優先權低於獲授權代表的申索,但與遺產代理人或親屬的申索享有同等優先權,亦高於安放權的買方的申索。政府表示,已參考相關法例,當局所建議的優先權次序屬於恰當。
主席,本人和經民聯同事認為,對於上述兩項議題的解釋,政府當局的理據相當充分,而且所建議的修正案內容已參考現行其他法例,做法審慎穩妥。反而幾位議員的修正議案,特別是關於條訂“相關人士”或“親屬”的定義,實質上在社會存在頗大爭議。在社會未達共識之前,如果貿然將相關修訂內容納入條例草案之中,並不妥當。因此,較務實的做法是,就目前大家已有共識的條文內容先行審議通過,以回應社會對於加強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訴求。本人也留意到政府當局一再重申承諾,將密切注視條例草案通過之後的實施情況, 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以及必定會在條例制定約3 年後進行檢討。
主席,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當局預計香港的死亡人數在未來二十年會持續上升。以我們有限的土地資源,依靠新骨灰龕位的供應來處理骨灰,顯然並非可持續的辦法。長遠而言,為了回應市民對處理骨灰的設施和服務的需求,政府既要加強對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規管,並要設法增加骨灰龕位的供應,更應該致力宣傳和推廣綠色殯葬,鼓勵市民在紀念花園及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務求達到移風易俗的功效,才是治本之法。
主席,基於上述考慮,我和經民聯同事將會支持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各項修訂案,同時,反對陳志全議員、張超雄議員、羅冠聰議員和梁國雄議員提出的相關修訂案。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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