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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主席:

       本人在這個環節發言,是要表明經民聯支持通過《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反對由非建制派議員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主席,《條例草案》的審議能夠走到今天這一步,得來不易,是香港特區政府、廣東省政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及社會各界在中央政府支持下,共同努力的成果。2017年7月,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機構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框架內容取得共識,容許乘客日後一次過在西九龍站完成香港和內地的出入境通關程序,同時公布採用「三步走」程序予以落實。本會於2017年11月15日通過了當局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支持特區政府依據「三步走」程序推展各項後續工作。特區政府隨後正式啟動「三步走」程序第一步,於11月18日與內地簽署《合作安排》。同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完成第二步。至於最後一步,特區政府於2018年1月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相關法案委員會由64名議員組成,經過3個月時間審議,審議時間超過60小時,包括兩次合共19小時的公聽會,並安排委員前往西九龍站進行實地視察。《條例草案》於5月7日獲得委員會通過,支持於本會會議恢復二讀。顯然,「三步走」程序的每一步,都離不開香港特區的主動參與,沒有損害本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確認香港特區應通過本地立法去落實保障《合作安排》,無疑有力地反駁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酌情在香港隨意實施內地法律的奇談怪論。

       主席,為了確保「一地兩檢」安排符合《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通過《合作安排》,所依據的基礎,包括「一地兩檢」安排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而且不會改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界線。這個《決定》無疑為「一地兩檢」提供了具憲制地位、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理基礎。

       內地口岸區的法律適用及管轄權的劃分,是落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合作安排》的關鍵。《合作安排》已明文劃分香港特區管轄事項(即保留事項)與內地管轄事項(即非保留事項)。內地口岸區是為了滿足實際政策和操作的需要,即為高鐵乘客辦理內地通關手續的特殊目的而設立,涵蓋範圍不是全香港特區,因此,不會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該條文的原意是要限制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範圍內對所有人一般性適用,以保障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及法律制度。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所有乘客都已知悉內地口岸區的司法管轄權安排,他們可自由選擇是否乘坐廣深港高鐵來往香港及內地。若某人進入內地口岸區,與進入內地其他受管制的口岸區,例如羅湖、福田口岸等,其實並無分別。有關限制既為乘搭廣深港高鐵往返內地的人士提供最大的便利,亦沒有減損香港特區一般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原本有13位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75項修正案,大主席閣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作出裁決,批准了其中24項。該24項擬議修正案屬《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獲主席准許動議,不過,若該等修正案獲通過,對西九龍站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有效運作將會造成不良影響。例如,當中有11項修正案是關於經制定的條例的生效及/或失效日期,朱凱廸議員的第三項至第六項修正案都訂明,若條例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裁定為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條例即停止生效,大家請務必注意,他說的是「條例的任何部分」,而且沒有清楚指定是本港哪一層級的法院裁定,若然日後條例是以此寬鬆的條件就要「停止生效」,未免充滿太多的不確定性,換言之,高鐵香港段的正常營運有可能隨時被叫停。但朱議員似乎仍不滿意,他甚至要以第二項修正案訂明條例「自生效日期起5年後失效」,就更加令人感到十分兒戲兼莫名其妙!

        因此,我認為,審議《條例草案》及相關修正案,正如審議其他法案一樣,大家首先應考慮《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然後參照《合作安排》的條款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行使本會的立法權。

        主席,現時香港主流意見希望立法會議員實事求是,放下先入為主的政治偏見,盡快完成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確保高鐵順利通車,讓這項大型跨境基建工程發揮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