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條例草案》 (下稱「條例草案」)的主旨,是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 將《國歌法》 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換言之,這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
特區政府在2019 年1月23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當局表明所採用的立法原則,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 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在香港奉行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本會隨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連同本人在內共有64位議員參加,踴躍程度堪稱近年罕見,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 17 次會議,並在其中一次會議上聽取公眾人士的意見。
法案委員會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之後,在2019 年 6 月 28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提交了《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進一步表示,根據法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的表決結果,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繼而諮詢議員,對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於 2019 年 6 月 19日來函所述政府當局計劃於本年度,即2019-2020年度立法會會期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們是否有任何意見。根據當日的「會議紀要」,「議員並無就此事表達任何意見,對政府當局的計劃亦無異議」。
由此可見,本來「國歌法」的審議過程相當理性,也相當順暢。然而,後來發生的種種事情,大家有目共睹,亦記憶猶新。就《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引發的社會動亂,各種暴力事件越演越烈,不但曾經令金鐘一帶滿目蒼夷,也令立法會大樓遭到嚴重破壞,很多會議被迫取消,確實令人遺憾及憂心。好不容易等到暴亂稍有停息,2019-2020 年度立法會會期開始,大家都合理期待議事堂恢復正常運作,卻出現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被不恰當拖延的困局。按照正常情況,內會主席的選舉在一次會議內便會完成,但在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期間,內會共舉行 17 次會議,仍未選出新任主席,皆因郭榮鏗議員在主持相關會議時,不正當執行《議事規則》有關選舉內會主席的規定,容許委員就一些與選舉無關的事宜發言,或藉提出多項規程問題發表意見,浪費大量會議時間。內會經過約 7 個月時間仍未選出主席,實屬前所未見。由於新任內會主席選舉長期延誤,內會一直未能按慣常方式處理其事務,包括未能處理政府提交的 14 項法案和 90 多項 附屬法例,以及資深司法人員的任命等。直到立法會主席在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之後,決定根據《議事規則》第 92 條行使權力,指明由陳健波議員在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11 時的內會會議上主持有關選舉,建制派議員同事亦排除議事堂上各種干擾和搗亂,選出李慧琼議員擔任內會主席,才結束上述亂局。值得注意的是,郭榮鏗議員曾公開表示,他拖延內會主席的選舉是旨在阻止「國歌法」等法案通過。
由此可見,連一條本來沒有甚麼重大爭議、源自本港憲制責任、而且經過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完成詳細審議的「國歌法」都要被污名化、妖魔化,甚至稱之為「惡歌法」,更事先大肆張揚要阻撓立法,甚至不惜試圖癱瘓立法會的正常運作;而近日在議會外更有不法之徒試圖發起所謂「三罷」即罷工、罷課和罷市,又試圖以非法堵路等手段「圍堵立法會」。面對本港議會內外的種種亂象,我們不妨平心靜氣、換一個位置思考,中央政府對此會有甚麼想法呢?本港有部分社會人士,包括議事堂上的部分議員,儘管仍把「一國兩制」掛在嘴邊,但在具體言行上,卻往往表現出「逢中必反」,即凡是與「一國」相關的事情都一律拒絕和排斥,而在他們口中的香港「高度自治」,似乎已被詮釋為「完全自治」,完全罔顧香港的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肆意扭曲「一國兩制」的本質。如果連沒有甚麼爭議的「國歌法」他們都稱之為「惡歌法」加以拒斥,而《基本法》第23條的用意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在可見的將來是否還有可能履行憲制責任進行《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呢?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而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漏洞和隱患難道不是同樣變得顯而易見?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就不難理解,為甚麼中央政府判斷「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有被長期 “擱置”的風險」,「致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從上述背景和香港的現實情況考慮,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主席,我們既是香港人,同時身為中國人,應該尊重及維護國家的尊嚴,而國歌是國家的其中一個象徵,與國旗、國徽相同,同樣需要尊重,但香港過去曾多次出現侮辱國旗及國歌的事件,訂立「國歌法」有客觀需要。這種做法既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也與為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而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A401章)的做法一致。因此,完成「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必要性既源自《基本法》為香港所規定的相關憲制責任,亦體現了完整理解和妥善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性
「國歌法」旨在就在香港奏唱國歌、保護國歌及推廣國歌,以及附帶事宜,訂定條文,而採用本地立法模式,可以照顧到香港的許多實際情況。政府當局也多番澄清及強調,只有在搜集到充足證據,顯示相關作為構成條例草案第 7 條所訂的罪行,即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情況下,有關當局才會提出檢控。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的一方,而法庭會按本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即毫無合理疑點),就案件作出判決。條文合理亦容易理解,普通市民絕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主席,原本有12位議員擬就條例草案動議共49項修正案,經閣下裁決後,仍有22項獲准提出。本人認為這些修正案有可能削弱條例草案的立法效果,例如,陳志全議員動議的其中1項修正案,是要刪去第5(2)條,該條關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 修訂附表3(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因此,我認為修正不合理,反對這些修正案。
主席,條例草案已經法案委員會的詳細討論,理應提上立法會大會盡快完成審議程序。事實上,本年度會期是本屆立法會的最後一年會期,如今只餘下一個多月,但截至本年4月28日,立法會現正審議26項政府提交的法案,當中有11項於上兩年度首讀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的法案,包括本條例草案,還有15項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的法案,而所有未能在本年7月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完成審議並通過的法案即告失效。因此,本人希望議員都珍惜寶貴的議會時間,為民生為香港多做實事。
在本會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之後,特區政府應加強做好「國歌法」的宣傳及推廣工作,令市民正確認識國歌的由來、歷史及內容,以釋除公眾疑慮,並養成尊重自己的國家民族、尊重國歌的責任。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國歌條例草案》,不同意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各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