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當局將安裝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作為推動「智慧出行」的一項措施。目前,本港正在 使用的停車收費錶是只能接受以八達通卡付費,這些收費錶由2003年開始使用,因為可用年期即將屆滿而有需要盡快更換。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將可以接受多種繳付泊車費的方式,包括以流動應用程式遙距繳費,亦會配備感應器,以偵測設有收費錶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及提供實時資訊,協助駕駛者尋找空置泊車位。據政府建議,新的停車收費錶將會在兩年內分階段安裝,並大約在2022年年中完工。基於上述背景,當局在2019年11月27日將《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交本會審議,以便為營運配備額外功能的新一代停車收費錶提供法律依據。
主席,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他指明交通法例,就使用電子方式繳付使用泊車位的費用,以及就安裝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條例草案賦權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藉憲報公告認可使用任何卡片、設備或電子系統繳付泊車費,該等認可繳費媒介包括儲值支付工具、非接觸式信用卡,以及透過電子錢包和「轉數快」付款的流動支付方式。同時,擬議新訂第12(1A)條訂明,根據擬議第12(1)(p)條訂立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這是當局考慮到電子繳費方式發展迅速,為了日後可靈活採用新興的繳費方式,適宜透過憲報一般公告公布認可繳費媒介,而非藉附屬法例訂明該等繳費媒介。同時,條例草案將修訂「停車收費錶」的現有定義,以包括就泊車位所安裝的車位感應器。相關修訂如獲通過,署長將可透過車位感應器偵測設有收費錶泊車位的佔用情況。《條例草案》亦廢除了一些與使用現金(硬幣及紙幣)繳付泊車費有關的過時條文。另外,由於泊車儲值卡自2004年起已經停用,條例草案亦就該等泊車儲值卡內含餘額的退款申請,施加時限規定。
主席,在2020年5月8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議員同意就此成立法案委員會,隨後,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一次會議,與政府當局商議《條例草案》的細節。當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之後,曾於2020 年6 月12 日向內會提交首份報告,表示不反對在本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然而,由於時間不足,本會未能在上個立法年度會期結束前處理。有鑑於此,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20年9月25日致函法案委員會,邀請委員考慮當局擬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三項新修正案:其一,修訂第1(2)條,把條例草案開始實施的日期,由2020年5月1日改為同年12月12日,以配合政府當局的最新計劃,即由2020年12月起分批安裝及啟動新停車收費錶。其次,修訂第1(3)條,把廢除泊車儲值卡相關提述的條文的生效日期,由2022年1月1日改為同年7月1日。此外,修訂第10條中關乎第374C章建議的第12AA條,將交回泊車儲值卡以申請退款的最後期限,由2021年12月31日改為2022年6月30日。這兩項都是關乎泊車儲值卡的修訂,因為當局希望預留足夠及合理的時間讓泊車儲值卡的持有人退款。
主席,因應上述最新情況,法案委員會在2020 年10 月16 日向內會提交第二份報告,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就政府擬提出的新修正案、以及當局擬尋求立法會主席許可免卻就《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所需的預告,曾作出的考慮。
主席,本港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已持續多年,而且日趨嚴重,即使本會今天通過條例草案,充其量也只會增加泊車人士的便利,無助於增加泊車位,可謂治標不治本。政府對泊車問題,多年來採取「駝鳥政策」,似乎沉醉在夢中,似乎覺得「冇泊車位就冇泊車問題」。本人曾多番向當局表達對這個問題的關注,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特別指出泊車位短缺問題,指出近年車輛增長率平均每年為3%,泊車位的平均每年增長率只為0.9%,提出「一地多用」的原則,亦承諾增加泊車位。我向行政長官提交對2020年《施政報告》的建議,其中一項內容,就是促請特區政府推動公私營協作,以增加泊車位供應。我指出當局應加強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優先在合適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發展項目中加設公眾泊車位。同時,在規劃新發展區時應預留位置發展地下智能停車場。我強調,只有多管齊下,並且配合妥善的規劃,才有可能提供更多泊車位給公眾使用,解決泊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以及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的三項新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