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們現在要審議的,是謝偉俊議員以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修訂《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
主席,「拉布」近年不幸地成為本議事堂的常態,自從2013年起,每年4、5月之間,立法會都要就財政預算案展開持續一個多月的拉布攻防戰,少數議員就《撥款條例草案》提出合共數百條以至數千條的條訂。 大主席閣下要根據《基本法》第72條及《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的權力,就處理相關條例草案定出時限,俗稱所謂「剪布」。以《2020年撥款條例草案》為例,有16位議員提出合共124項修正案,最終有52項修正案獲准提出,主席預留約36小時審議,至2020年5月14日才完成審議,三讀通過。然而,「拉布」成風,越演越烈,已不是針對個別議題,而是全面性的「乜都反對、乜都拉布」,蔓延到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和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以至其他事務委員會,工務工程項目的審批亦受到立法會「拉布戰」的嚴重影響。一些反對派議員更是無所不用其極,行為極不檢點並濫用程序,用盡各種方法拉布攬炒,甚至出現肢體暴力、掟臭彈、潑臭水,企圖阻撓立法會的正常工作、以破壞特區政府的管治。這些惡劣行徑嚴重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也影響經濟民生。社會上一直有聲音要求檢討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以便有秩序及有效率地處理議會事務。
事實上,《議事規則》的修訂,今次並非第一次。較近期的一次是在2017年12月完成修訂,當時主要取得三項效果:其一,會議法定人數更具彈性,減少流會的機會,規定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包括主席在內由35人改為20人,主席也可以在下次定期會議前的任何時間召開會議。其二,加強立法會主席的權力,賦予其選擇及合併擬議修正案的酌情權。其三,防止濫用程序,立法會主席如認為某些議案屬濫用程序,可決定不就該等議案提出待議議題或無須經辯論立即將議題付諸表決。儘管本議事堂的運作曾經變得稍為暢順,但仍然無法杜絕一些反對派議員對議事程序的濫用。
2019年就《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引發的社會動亂,不但使立法會大樓遭到嚴重破壞,也令到拉布攬炒的歪風持續籠罩並毒化整個議會。2019-2020 年度立法會會期開始,出現了內會主席的選舉被嚴重拖延的困局。按照正常情況,內會主席的選舉在一次會議內便會完成,但在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期間,內會共舉行 17 次會議,仍未選出新任主席,皆因當時由郭榮鏗議員主持相關會議,不正當執行《議事規則》有關選舉內會主席的規定,容許委員就一些與選舉無關的事宜冗長及無限制次數發言,或藉提出多項規程問題發表意見,浪費大量會議時間。內會經過約 7 個月時間仍未選出主席,實屬前所未見,更令社會譁然。由於新任內會主席選舉長期延誤,內會一直未能按慣常方式處理其事務,包括未能處理政府提交的 14 項法案和 90 多項附屬法例,以及資深司法人員的任命等。直到大主席閣下在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之後,決定根據《議事規則》第 92 條行使權力,指明由陳健波議員在2020年5月18日上午的內會會議上主持有關選舉,建制派議員同事亦排除議事堂上各種干擾和搗亂,選出李慧琼議員擔任內會主席,才結束上述亂局。經此一役,大家更加明白到,《議事規則》原本屬於君子之間的協議,但若然所訂條文過分寬鬆,就難免讓別有用心者鑽空子。因此,社會各界有十分強烈的意見,要求議會盡快修訂《議事規則》,除了要求堵塞各種漏洞,更要求對行為極不檢點並刻意干擾議會運作的議員訂立罰則,今次的擬議修訂積極地回應了社會人士的訴求。
本會 2020-2021 年度會期開始以來,議事規則委員會一直研究議員就修訂《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提出的多項建議。本人作為委員會的成員,曾在2021年1月15日致函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議員,提交了有關立法會會議處理各類議案設定發言時限的建議。在1月29日,本人再向謝偉俊主席提交進一步的意見,對各環節中每位議員發言次數及時限有更細節的建議,供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議事規則委員會其後考慮了本人及其他委員提出的各項擬議修訂,內容廣泛涵蓋《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多項條文。委員會先後於 2020 年11月及 2021 年 2 月就各項擬議修訂致函諮詢全體議員,隨後同意把獲得足夠議員支持的第一批擬議修訂提交內會討論,而內會已於今年2月26日的會議上通過《議事規則》第一批擬議修訂。謝偉俊議員隨即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這項擬議決議案,以修訂《議事規則》的相關條文。如果獲得通過,就《內務守則》相關條文提出的相應修訂將提交內會批准。
主席,今天的擬議決議案主要涵蓋已獲內會通過的關於《議事規則》的第一批擬議修訂,包括五項建議。第一項建議是針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的處分,加入有關點名及暫停職務的第45A條,訂明有議員曾在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極不檢點行為,而在議事規則第 45(2)條(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下的權力有所不足,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會動議一項不容辯論亦不容修正的議案,以供立法會決定應否在該議案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的職務。釐定暫停職務的期限時須以嚴重程度遞增級別為依據。如該議案獲得通過,被暫停職務的議員便不得參與立法會所有事務。其效果是對任何議員被暫停職務的前提條件、暫停職務的期限,以及對相關條款的執行,作出非常明確而詳盡的規定。第二項建議主要反映了本人提出的建議,擬修訂關於內務委員會建議的發言時間的第 37 條,訂明在立法會就 "實質議案 "(即根據《議事規則》 第 18(1)(i)至(n)條所述事項動議的涉及實質辯論的議案)及 "程序議案 "(屬程序性質及與規管立法會會議程序有關者)進行辯論的時限,並訂明個別議員就各類議案在每項辯論中的發言時限,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調整相關的辯論時間及發言時限。此項建議旨在尋求適當的平衡,既鼓勵議員精簡發言,提高立法會的議事效率,同時希望能令立法會妥為履行其憲制職能。第三項建議是擬議加入第 79D 條,訂明在任委員會主席在新會期的委員會主席選出前處理一般事務的權力,明確規定委員會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主席選出為止,而在任的正副主席須具有委員會正副主席可行使的一切權力,直至其任期完結為止,即下一會期開始時或選出下一會期的主席時,以較遲者為準。這一項修訂的現實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是為了防止2020年內會主席選舉亂局的再度出現。第四項建議是關於完善立法會的辯論中止待續程序,包括擬議加入第40(1B) 條,訂明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動議現即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此舉使大主席的權限更為明確。第五項建議是關於防止可能出現濫用程序的擬議修訂,包括擬修訂第 63 條,訂明議員在三讀辯論時就是否支持法案所作的發言必須扼要,而且不可再次討論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或法案的擬議修正案或個別條文,因該等事宜在二讀辯論時已作討論。此舉實質上是把大主席以往執行相關議事規則的不成文裁決、規勸或慣例改為成文的規則。
主席,綜合而言,今次對《議事規則》的五項擬議修訂,或者使相關原有條文的規定更趨嚴謹,或者填補了原有條文的不足或疏漏,或者對立法會主席的權限及酌情權有更為明確的規定,總之,是為了使立法會撥亂反正,防止再持續出現先前令人痛心的亂局。不過,本人相信,對《議事規則》的修訂,這不會是最後一次。基於與時俱進的精神,若本議事堂日後的運作反映出《議事規則》仍然存在其他問題,又或者碰到新的情況,到時候進一步優化議事規則,使本會更妥當地履行作為香港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賦予的各項憲制職能,絕對是應有之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謝偉俊議員動議的這項擬議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