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本條例草案來到全體委員會的階段,並且要審議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各項修正案。修正案具體內容複雜,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相當詳盡,其中社會各界關注較多的一部分,相信是關於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長官選舉、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將由新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下稱「資審會」)審查及確認。同時,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必須根據本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法定要求和條件的候選人向資審會發出審查意見書。顯然,這是一個全新的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是意料中事。然而,對參選政治公職人士進行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資格審查,可以說是世界各地選舉制度的通例,亦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一項重要制度保障,有助於將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區的管治架構之外。
資審會的組成同樣引人注目,主席及成員將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條例草案第383 條訂明,資審會由主席和2 至4名其他成員組成,全部均須為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任命的主要官員。但為了進一步增加資審會的公信力,行政長官考慮了社會上的意見後宣布,將會把資審會的組成擴大至包括愛國、獨立和非政治性的人士。隨後經法案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擬動議修正案,將資審會成員人數上限由5 人增至8人,並規定行政長官除了委任主席及2 至4 名官守成員外,亦須委任1 至3 名非官守成員。同時,鑒於資審會的憲制地位,及其在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中承擔的重要職能,政府當局亦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通過動議相關修正案訂明,香港特區政府須就資審會的組成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以及對於資審會就確認候選人資格所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主席,由此可見,經過法案委員會的認真審議,集思廣益,政府當局亦從善如流,作出多項實質的修訂,不但讓資審會的組成和職權進一步完善,其憲制地位也得以加強,也為落實「愛國者治港」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