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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 第二次發言

主席:

       圍繞條例草案的審議,坊間有不少奇談怪論,例如認為法案委員會僅僅以一個多月時間就完成審議,只是滿足於完成所謂「政治任務」。但我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可以負責任地說,事實正正與此相反,雖然要在未來 12 個月舉行3場重要選舉,時間的緊迫性是無法回避的現實,但委員都感到責任重大,都以非常認真盡責的態度逐項審議條文,就每項條文的立法原意以至可能產生的實際效果,或者提出質疑,要求政府當局解答;或者提出務實的建議,讓政府當局重新思考。事實上,今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各項修正案,除了某些技術性的修訂,主要是反映了法案委員會的審議成果。時間所限,我今次發言舉出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關於指明選委會委員在立法會選舉中可以不同身份在多於一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原本根據條例草案的相關規定,雖然每名選委會委員可以其不同身份提名候選人,但不能以其不同身份在功能界別或地方選區選舉中 提名不同候選人。然而,部分委員認為不應該有此限制,選委會委員可以選委會委員身份在任何地方選區提名一名候選人,並以地方選區選民身份在其所屬地方選區提名另一名候選人。政府當局採納了委員的意見,以擬議修正案剔除相關限制,讓每名選委會委員能夠在最多5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修訂終止立法會選舉程序的要求。條例草案訂明, 如在某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日期之前,以及在選舉當日但在選舉投票結束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 資格,選舉主任須宣布選舉程序終止,而其中一個結果是,其他候選人將因選舉程序終止而無權獲得資助。不少委員認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會試圖借此破壞立法會選舉,例如在確立獲提名後,並接近選舉日時,刻意喪失資格,目的是為了啟動選舉程序終止安排。政府當局採納了委員的合理建議,以擬議修正案訂明,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投票結束前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有關的選舉程序不會終止。

       第三個例子,是電子選民登記冊的相關修訂,政府同意我的建議,把相關附屬法例中就不同選舉的電子選民登記冊的提述方式,劃一為「正式選民登記冊電子文件或摘錄」。這是較為細微的改動,但由此可見,正是基於法案委員會一絲不苟的審議,政府當局作出多項更符合實際情況的修訂,使條例草案更臻完善,坊間關於本會對條例草案的審議馬虎了事的種種奇談怪論亦不攻自破!。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各項修正案。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