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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發言稿

代主席:

       本人發言,是支持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這項條例草案旨在針對近年網上「起底」活動急增,而修訂和訂立關於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新的執法權力。

      代主席,根據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若有人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且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然而,近年「起底」活動激增,尤其是在2019年6月反修例風波發生以來,不少政府官員、執法者、公眾人物及其家人和朋友都被人肆意「起底」,個人資料經常在網上平台散布及轉載,相關資料當事人受到各種滋擾和極不恰當的對待。例如,一些警員的子女被人「起底」之後在學校遭到歧視甚至欺凌,以致弱小心靈受創。儘管法庭曾應有關方面的要求,批出多項臨時強制令,以保護特定羣組或人士免被「起底」,但由於強制令屬民事補救性質,違反強制令並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同時,鑒於第486章的現行條文並非為處理這類 「起底」個案而設,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和警方在追尋「起底」內容的來源時,往往無法確定資料使用者的身份以及有關的個人資料是否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自該資料使用者,令執法行動遇到重大困難。因此,不但社會有強烈的訴求和聲音,執法當局也有迫切的需要,以盡快修訂現行條例,更有效地遏止「起底」行為。

      《條例草案》於今年7月21日提交本會,隨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我認為其主要內容和涉及的一些爭議,都值得大家關注。

        就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條例草案引入兩級制的新罪行:第一級罪行是簡易程序罪行,披露者如果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干犯第一級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罪行是可公訴罪行,如果某人披露個人資料,而包含第一級罪行的元素,並且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實際造成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5年。當中「指明傷害」的涵義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根據政府當局向委員提供的資料,新加坡、新西蘭及澳洲等司法管轄區就「起底」罪行施加的罰則,與條例草案建議的罰則相若。

      更值得注意的是,現時,公署在第486章下並沒有處理刑事個案的調查及檢控權力,難免被一些人視為「無牙老虎」,刑事調查由警方進行,若需檢控則由律政司提出。條例草案將授予專員對相關罪行的調查及執法權力,同時,專員能用本身的名義檢控某些罪行。大家都認同這項改革,但部分委員關注公署有否足夠人力資源和相關的經驗以執行新的調查及檢控工作。當局表示,公署將申請額外資源,並會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合資格人員,以及加強對員工的相關培訓。如有需要,公署將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

       此外,條例草案亦授予專員一項新權力,向有能力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相關個人或實體(例如網上平台營運商)送達停止披露通知,這個機制旨在盡快移除「起底」訊息,從而減輕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蒙受的傷害。不過,原本擬議的一項免責辯護條文,即就某被控違反停止披露通知的人,如確立由於有招致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存在,期望該人遵從該通知是不合理的,即為免責辯護。部分委員質疑其免責辯護的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會削弱專員的相關權力及執法能力。政府當局亦從善如流,表明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刪去上述條文,改為加入新訂的一項豁免條文,保障接獲停止披露通知的人無須承擔因遵從該通知而可能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總括而言,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也支持政府當局擬動議的修正案。

       代主席,要有效遏止各類近年越演越烈的的「起底」行為,除了修訂法例,加強公署和專員的執法權力和能力,同時也應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推廣反「起底」的信息,特別是加強向兒童及年輕人推廣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私隱和尊重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要性,以及提醒相關網站和社交平台的營運商,需慎防其平台被濫用而淪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以免觸犯法例。社會各界也應致力傳播正能量,共同抵制不良的社會風氣和網絡行為,養成堅決向「起底」行為說不的習慣,才可望做到治標兼治本!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