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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發言稿

代主席:

       本人發言,是支持通過《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法》及《國徽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必須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這是為了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而香港特區已於1997年7月相應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在法理上,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本港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這是條例草案出台的背景,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

       代主席,眾所週知,國旗及國徽是代表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全體國民都有責任維護國旗及國徽的尊嚴。特區政府表明,條例草案的原則是要體現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主要是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當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同時提高市民的國民身份認同感和弘揚愛國精神。

       《條例草案》於今年8月18日提交本會,隨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我認為有以下幾項的主要關注點。

       關於國旗、國徽的使用,條例草案既訂明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須在機構網站首頁使用國徽圖案,又就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訂立機制,將要求活動主辦方收回在活動場地上已使用的國旗及國徽,以供保存或在日後重用;當中如果有任何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就必須交到在各區的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設立的指定回收點,由特區政府作中央處理。同時訂明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例如倒掛、倒插國旗或倒掛國徽,以及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此外,亦訂明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禮儀。

       條例草案就國旗、國徽的製造,作出具體的規定,並訂明供懸掛的國徽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業製造,同時,禁止將國旗、國徽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或日常用品。

       政府當局強調,任何人若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故意發布以上述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即屬犯罪,不論有關行為是在現實生活中抑或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中作出,而有關的罰則水平最高可為第5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此外,警方在處理於海外作出的上述侮辱行為時,如有需要,會尋求海外執法機構的合作和協助。

       代主席,完善法例條文,明確罰則,固然重要。但同樣不容忽視的是,如何進一步推廣關於國旗及國徽的教育。條例草案有新訂條文,規定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以及就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週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向學校發出指示。法案委員會有部分委員建議,教育局局長需要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幼稚園教育發出指示,而獲大學教資會資助的大學所開設的國家安全教育課程亦應涵蓋國旗及國徽教育,以讓所有在學學生都可以培養國民身份認同感。為此,當局要增撥資源,向學校提供更多相關學與教的支援,包括加強培訓老師。

       代主席,為了避免市民誤墮法網,當局應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加強向公眾推廣和解釋,宣傳國旗、國徽及國歌,以及升國旗和奏唱國歌時所需遵守的禮儀,除了利用傳統的聲音廣播和電視渠道,也應與時俱進,充分運用社交媒體平台,增強宣傳效果。

       代主席,法案委員會是支持《條例草案》在本會恢復二讀辯論的,而無論法案委員會還是政府當局都沒有提出任何修正案,顯示社會各界對此沒有什麼爭議。一旦《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將自經制定的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