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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恢復辯論發言

主席:

       政府當局提出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8項現行訂定“對沖”安排,或包含取消該安排後須作相應修訂的條文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以落實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取消“對沖”安排的建議。

       主席,很多工商專業界的朋友向經民聯表示對取消強積金對沖,心情是相當複雜的,亦擔心帶來的負面影響。追源溯始,當強積金在2000年推出的時候,政府清楚訂明了“對沖”安排。事實上,政府在1974年及1986年分別設立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僱傭條例》一直容許僱主利用其在退休計劃的供款,對沖或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的細節,在《1992年僱傭(修訂)(第4 號)條例草案》的雜項修訂中提出,當時的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在草案首讀時重申:「為確保僱主毋須付出雙重福利,條例草案第7 和第11 條清楚規定可從退休保障計劃款項中扣除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從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中扣除退休保障計劃款項。」有關的「對沖」安排在設立強積金時亦繼續沿用。我必須指出,當年社會共識是推行「中央公積金」,但政府忠言逆耳,一意孤行,只肯推出強積金。1995年7月26日立法局進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時任教育統籌司的梁文建表示:「目前,僱主對退休計劃的供款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任何數額抵銷,要僱主繳款兩次是不恰當的。」1998年2月25日臨時立法會就《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進行辯論時,時任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表示:「這個抵銷的安排之所以能夠獲得通過,是因為當時大部分議員認同,在未經勞資雙方對任何其他方案達成共識之前,強積金應該繼續沿用這個既有的安排。」政府現在取消“對沖”,實質上有違政府當年對工商界的承諾和雙方的共識,令人慨嘆政府自打嘴巴。

      主席,經民聯作為本港工商專業界的政團,一直強調僱傭雙方唇齒相依,理應同舟共濟,認為若要完善本港退休保障制度,責任應該由政府、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致力優化既有的「四根支柱」,除了強積金計劃之外,還包括多層社會保障制度、自願性儲蓄以及「公共服務、家庭支援和個人資產」。若只是貿然取消現行的“對沖”安排,無疑側重於由僱主「埋單」,會大幅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特別是對於資金緊絀的中小微企,會帶來很大的打擊,如果處理不當,只會造成唇亡齒寒,未見其利,先見其害。

       雖然政府一意孤行,工商專業界願意從大局出發,為了社會穩定著想,回應這個議題。經民聯的工商界代表,例如林健鋒議員,近年一直與業界和政府緊密溝通,就政府提出的取消“對沖”方案,提出不少的意見和建議,促成政府優化了條例草案中關於「政府資助計劃」等部分。

       主席,根據條例草案, “對沖”安排將由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的指定日期起取消。自該“轉制日”之後,僱主強制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便不可再用以“對沖”僱員就“轉制後僱傭期”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但取消“對沖”不具追溯力,換言之,僱主可繼續使用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 “對沖”僱員就“轉制前僱傭期”所享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條例草案亦不會改變《僱傭條例》所訂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比率及最高款額。

       為了落實取消“對沖”的安排,政府推出兩項協助僱主過渡的配套措施。首先,是關於政府資助計劃,當局會設立一個為期25年、合共332億元的資助計劃,就50萬元界線內的每宗個案而言,僱主首3年為每名僱員所須負擔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設定上限為3,000元,餘額由政府資助。政府當局接納經民聯的建議,優化了原來的構思,把資助期由12年延長至25年,又把總資助額由172億元增加至332億元。現有方案為過渡期內每一年僱主需要為僱員負擔的遣散費/長服金設立指定比率,同時設有「封頂」安排,方案較為簡單易明,工商界相對容易接受。不過,上述50萬元界線是基於當局估計近90%的中小微企每年需要承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不會多於50萬元,現有安排亦沒有就部分中小微企在25年後仍沒有充足戶口儲備的情況提出預備方案,凡此種種問題,我們認為當局日後仍有適時檢討的必要,並相應調整政府所預留的財政承擔額。

       同時,政府稍後會透過另一項法例,推出專項儲蓄户口計劃,藉以強制僱主逐漸儲蓄,為取消“對沖”後需要承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未雨綢繆。經民聯必須指出,當初工商界曾提出額外供款僱員月入1%的建議,希望換取維持「對沖」,但現在政府要求僱主額外供款的同時,卻又取消「對沖」,實際上對他們並不公平。

       此外,關於落實取消“對沖”的時間表,據政府表示,積金局現正構建“積金易”平台,讓僱主日後可在同一平台處理與強積金和專項儲蓄户口的相關事宜,政府會視乎“積金易”平台及配套措施的籌備進度,確保不遲於2025年落實取消“對沖”。我們認為,落實取消“對沖”既牽涉眾多持份者,也涉及複雜的軟、硬件設施,當局應適時檢討2025年落實取消“對沖”是否穩妥,同時繼續抱持開放態度,繼續與相關持份者商討優化各項配套安排。

       主席,整體而言,條例草案所訂明的取消“對沖”安排,還留下一些未能妥善解決的問題,既未有根本解決中小微企在取消「對沖」機制後的負擔問題,也難以預計企業在新機制落實25年後無法受惠政府資助之際有何應對辦法。社會上亦有強烈意見,擔心取消對沖將帶來僱傭關係的改變,並會為本港的創業和經營環境增添不確定的因素。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