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完善版權保護 發展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刊載於2022年12月13日《經濟日報》)

       立法會近日終於通過《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令我感慨良多。

       科技不斷進步,一方面讓我們享受到資訊時代帶來的各種便利,另一方面亦為版權保護帶來不少新問題和新挑戰,海外一些經濟體早已訂立傳播權利,以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本來特區政府亦相當積極,自2006年起,就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進行了3輪諮詢,並分別於2011年和2014年,兩次向立法會提交兩項修訂條例草案,可惜當年由於反對派議員不斷以各種方式拉布阻撓,相應的立法程序都未能在當屆立法會會期屆滿前完成,令香港的版權制度未能及時更新,嚴重落後於國際發展。

確保制度符需要 與國際接軌

       國家在去年3月公布的「十四五規劃綱要」首次提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為了成功達致這個目標,我們必須確保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時俱進,不但要符合本地的社會和經濟需要,更要與國際標準接軌。

       版權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一環,及時重新檢討和修訂版權法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不言而喻的。特區政府在去年11月公布諮詢文件,就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及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並建議以《2014年條例草案》作為修訂《版權條例》(第528章)的基礎。

引「傳播權利」 包含新傳播模式

      《2022年條例草案》涵蓋了下列重點範疇:鑑於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嶄新的內容使用和傳播模式相繼出現,在版權制度下將引入新的科技中立「傳播權利」,讓版權擁有人能透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包括串流)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擬新增第28A條,澄清構成「向公眾傳播」的涵蓋範圍,任何人如僅僅轉發超連結或接達他人傳播的內容,或僅提供設施,使某作品得以向公眾傳播或利便某作品向公眾傳播,將不構成「向公眾傳播」的行為。

       另一個範疇涉及經修訂和新增的版權豁免,現行的《版權條例》載有超過60項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包括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道時事等目的,可合理地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為配合引入「傳播權利」,《條例草案》建議適當修訂和擴闊「允許作為」的範圍,包括讓教育界為遙距學習而傳播版權作品時有更大彈性;至於擬新增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已涵蓋眾多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評論時事或引用為目的之活動,相信已足以回應一般使用者在數碼環境中使用版權作品的主要關注。

       此外,當局又會增訂安全港條文,配合屬自願性質的《實務守則》,訂明若服務提供者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增訂兩因素 助追討民事責任

       另一範疇涉及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行為追究民事法律責任,但因應數碼環境下舉證方面可能出現的挑戰,《2022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兩項因素,即:侵犯版權者在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不合理行為,以及因該侵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以供法院決定是否判予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

       上述修訂建議已大致反映在數碼環境下,更新版權保護制度的需要,又盡量減少對言論及表達自由的影響,平衡了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和關注。

       版權保護的優化,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特區政府應繼續密切注意科技和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並追蹤國際間關於版權保護制度的更新情況,在適當時候再作公眾諮詢,謀求新的共識,使本港的版權保護制度能夠與時俱進,讓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在恰當的法律框架下,達致良性互動的多贏局面,助力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