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提出與玻璃飲料容器相關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主席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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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本人謹以負責審議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提出與玻璃飲料容器相關的擬議決議案的小組委員會主席身份,向立法會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重點。
2. 小組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建議按受規管物品(即玻璃飲料容器)的容積計算循環再造徵費,並定於每公升0.98元的水平。登記供應商可透過推行“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自行回收並重用玻璃飲料容器,從而向當局申請豁免繳付徵費。委員關注到,擬議徵費水平未必能提供足夠誘因,促使登記供應商自行回收並重用玻璃飲料容器。鑒於重用較循環再造更符合環保原則,委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多管齊下鼓勵登記供應商重用其玻璃飲料容器,例如降低申請豁免徵費的門檻、調高徵費水平等。委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誘因,鼓勵玻璃管理承辦商回收更多廢玻璃容器,以及推動市民將廢玻璃飲料容器交回收集點。
3. 政府當局回應指,部分本地大型飲料製造商,已設有回收重用安排,豁免機制會以這些製造商為首要對象。長遠而言,當局會繼續鼓勵中小型企業設立“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至於徵費水平,政府當局解釋,徵費是定於足以收回運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全部成本的水平;若提高徵費水平以推行其他措施,將會偏離政策原意。
4. 此外,小組委員會亦曾討論上述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實施時間表、規管範圍、廢玻璃容器的回收和循環再造安排,以及如何監察供應商遵從《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的要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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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席,以下是我對《規例》的個人意見。
6. 玻璃飲料容器計劃若要取得預期的成效,我認為取決於兩大因素。首先,是要設法提高回收率,這固然有賴於增加廢玻璃容器的收集點,包括在全港各區增設回收桶。同時,我們應配合智慧城市的發展,開發智能監測系統,當社區的回收桶滿溢時就發出提示訊號,讓玻璃管理承辦商或有關各方盡快採取跟進行動。
7. 另一項因素涉及如何提升本港廢玻璃容器循環再造的處理能力。目前,由承辦商收集的廢玻璃容器會轉化為循環再造玻璃物料,約接近一半用作填料,應用於各項本地工務工程,其餘的處理方式包括製造環保地磚、出口到外地作循環再造以及生產水泥。我認為有關方面應投放資源,研究新的應用方式,為循環再造玻璃物料提供更多的出路,並加強支援業界,完善整個循環再造產業鏈,以確保相關的循環經濟持續可行。
8. 主席,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今天動議經修訂的擬議決議案,修改獲賦予權力就《規例》的生效日期行使法定權力的公職人員,由「環境局局長」改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有關修訂是由於局方名稱已更改,亦不會對《規例》的實質內容構成任何改變,當然沒有反對的理由。
9.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政府的這項擬議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