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ion Speeches
就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言

主席:

        這項辯論的主題,是關於尋求本會批准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調查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簡稱DBC〉停止聲音廣播服務及相關事宜。我認為,大家應該首先釐清一些基本原則和事實,否則,辯論就很容易失去實質意義。

        不少人以「尚方寶劍」比喻《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謂「尚方寶劍」,象徵無上權力。而在現實世界,我們亦不應低估或忽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重要性。該條例來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是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依據。當中第9〈1〉條明確規定,立法會或其相關委員會可傳召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其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所以,當某件事情被大多數市民認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必要弄清楚來龍去脈,而按一般程序沒有可能深入跟進時,動用這把「尚方寶劍」去調查,才算得必要和恰當。

        究竟,運用立法會的「尚方寶劍」去調查DBC事件,是否必要?是否恰當呢?至少從現階段的表面情況來看,實在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事實上, DBC歸根究底只是一間商營公司,其經營既不涉及公帑的運用,也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其停止廣播服務是涉及公權力的干預。至於DBC股東之間在注資一事上出現糾紛,那完全是公司內部運作事宜。股東願意注資與否,不單是商業決定,而且是股東的個人決定,在香港這個自由市場,時刻都有人作出這類決定。試問:對於一家商業機構的個別股東決定停止注資的原因,立法會可以用甚麼理據和方法去介入和調查?這樣的調查有可能得出甚麼實質結果呢?在當日這項建議提交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時,我已表達過這方面的關注。

        有人認為,DBC不是一般的商業機構,而是一家廣播機構,應該從有否涉及政治干預的方向作出調查。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DBC股東糾紛公開之後,就不斷有聲音要求政府干預,或要求立法會介入事件;提出這種要求的人,是否對「政治干預傳媒」持有雙重標準呢?香港有那麼多廣播和傳媒機構,如果大家習慣於根據某些傳言,隨意將股東的分歧上綱上線,質疑其決定都是「政治干預」的結果,此例一開,將來立法會豈不是要為成立相關的專責調查委員會而疲於奔命?

        主席,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監管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至於處理DBC相關事宜,有沒有其他機構更適合做呢?答案是肯定的。眾所周知,在特區政府體制內有「通訊事務管理局」〈簡稱通訊局〉,是法定的監管機構,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負責監察廣播持牌機構是否遵守有關法例及牌照條款的規定。DBC自九月起經歷一連串事件,從九月二十一日正式啟播,到十月十日停止運作;十月十五日又恢復廣播,但自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起只播放音樂,據悉在這個過程中,通訊局都一直與DBC保持接觸和溝通,再三要求對方承諾其服務符合相關法例、牌照條款及業務守則。通訊局並且就DBC於十月十日至十月十五日停止提供服務,裁定DBC違反牌照條款,並施加罰款港幣八萬元。這些事實顯示,通訊局一直有跟進事態發展。立法會現時應該並可以做的,是監察政府相關部門和官員有否按既定程序處理相關事宜,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本會並沒有實質理據,在現階段另行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既不必要、也不恰當的介入。

        據傳媒今日報導,DBC創辦人已入稟法庭提出呈請,要求法庭據《公司條例》以清盤以外的其他手法,頒令保障小股東權益,包括頒令收購雙方股份。基於DBC已牽涉司法程序,本會更不適宜在現階段以專責委員會介入事件。

         我相信,只要釐清一些基本原則和事實,大家就可以避免無謂的爭拗。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界定立法會、政府部門與其他法定機構的權責,做到各司其職。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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