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相對成熟,對於「正視殘疾人士的需要」,以顯示社會的關懷和關注,相信大家沒有甚麼異議。看法若有分歧,可能是在於:在確保善用公帑的大前提下,如何根據殘疾人士在醫療、教育、交通、福利及就業等範疇的實際需要,優化社會資源的運用?
如果特區政府要改善現行與殘疾人士相關的福利政策,首先應檢討關於殘疾的定義以及傷殘津貼的審批準則,以符合社會的現實情況。目前,在社會福利署的「公共福利金計劃」下,設有「普通傷殘津貼」和「高額傷殘津貼」,合資格申請人每月可分別領取1,450元和2,900元。但在實際操作層面﹑卻有不少值得改善之處。其一,是關於傷殘的定義,現時基本上限於醫療評估,沒有詳細考慮社會及環境等因素,而「嚴重殘疾」被評定為「大致上相等於喪失百分之一百賺取收入能力」,也未免過於嚴苛和粗疏。其二,按現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不能同時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當局的理由是要避免「雙重福利」,表面上似乎有理,但仔細推敲,卻值得商榷。曾有長者反映,他們本來有資格領取1,450元的「普通傷殘津貼」,但在被迫「二揀一」的情況下,惟有選擇領取2,200元的「長者生活津貼」,但他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即使是健全的長者,只要是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就有可能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齡津貼。而傷殘津貼的發放,原本是為了協助相關人士應付因嚴重殘疾引致的特別需要,這兩種津貼所適用的情況並不構成「非此即彼」的選擇。相反,傷殘長者與健全長者相比,確實需要特別的照顧,例如,他們需要不少額外支出以應付醫療護理費用和添置輔助器械等。至於傷殘津貼是否有需要提高,申請者又是否需要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以確保公帑不會被濫用呢?我們都可以深入討論。總之,當局有需要全面檢討和優化傷殘津貼的發放機制。
同時,當局應該投放資源,進一步推動家居照顧及社區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現時的「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先導計劃,使更多有需要人士能夠受惠,加強對殘疾人士及有殘疾成員的家庭的支援。也不妨考慮雙管齊下推行「錢跟人走」的「照顧服務劵」,資助智障人士入住自負盈虧的院舍,以及資助非政府機構增設此類院舍,分流等候人士,縮短輪候時間。至於推動無障礙社區設施建設,屋宇署在1984年首次出版《設計手冊》,提供有關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指引,以補足《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的規定,但最新一次更新已是2008年的事。當局應根據建築科技的進步和社會要求的提高,並參考海外經驗,與建築工程界、社福界和地區團體等商討,適時修訂《設計手冊》,並必須切實執行,以照顧殘疾人士的社區需要。
主席,幫助殘疾人士就業,可以令他們自食其力,貢獻所長,建立自信,對此,無論政府或工商界都可以扮演積極的角色。政府、資助機構以及一些較大型的公營機構,例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都應該帶頭增聘殘疾人士,推動社會平等就業的風氣。不過,對於有議員建議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或硬性指標,我和經民聯的同事都不敢苟同,因為,我們不應違反市場經濟和用人唯才的基本原則,否則反而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不平等。從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來看,在推行的過程中也會衍生種種問題和副作用。所以,特區政府應通過其他辦法幫助殘疾人士就業,一方面提高「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的見習津貼和在職試用工資補助金,另一方面應積極支持志願團體開辦社會企業,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主席,我們要正視殘疾人士的各項需要,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更應攜手合作,推動社區支援服務和無障礙社區建設,以營造真正共融的社會。同時,我們也要確保社會資源的合理運用,並確保不同條件的市民都可以獲得合理而公平的發展機會。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