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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條例 保障食水安全 (刊載於2015年11月4日《星島日報》)

        近日立法會有議員動議「為食水安全立法」議案。我認為,長遠而言,政府固然可以參考外地的經驗,探討立法。但遠水難救近火,當務之急,應該盡快修訂現行條例,堵塞漏洞,針對內部供水系統,提高食水檢測標準,加強抽查檢驗。

        水務署早前發表了一本小冊子,名為《香港的食水供應——減低食水含鉛》,有助市民了解這個議題。本港的供水系統可分為「水務設施」、「公用供水系統」和「內部供水系統」三部分,據現行《水務設施條例》,這三個部分的保養和維修,分別由水務署、物業代理人及業主或用戶負責。但鉛水事件顯示,問題出在內部供水系統。

供水承諾非法定標準

        當局成立了三個專責架構調查鉛水事件,其一是房屋委員會的「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本人也是成員;其二是發展局的「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其三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成立的「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據專責小組的分析結果,鉛水事件成因是水喉的焊接物料含鉛。檢討委員會的「中期檢討報告」亦顯示,在沒有使用接駁焊料的屋邨所抽取的水樣本,全部都沒有發現含鉛量超標,兩者的發現相當脗合。

        在制度上,房委會要監管建築公屋所用的供水系統物料,但項目中的食水供應系統,則受水務監督的監管。因此,現行條例和各項配套機制應同時檢討和修補。有相關業界人士建議當局,檢討及修訂《建築物條例》承建商註冊要求內所委任之技術人員,即「獲授權簽署人」,更改為個人獨立註冊,而非依附承建商予以委任工作,以發揮更大的專業效用。亦有業界人士建議當局投放資源,加強培訓各級水務專業人才。

        然而,現時世界各地沒有統一的食水含鉛標準,鉛的準則值是經過多年分階段減低。世衞在一九五八年訂標準為 一公升水含鉛量不超過一百微克,再於一九八四年和一九九三年分別修改為五十微克及十微克。各地的規管標準亦有差異,在美國,如果供水機構發現超過百分之十的用戶食水樣本內,含鉛量超出每公升十五微克的標準,便須要採取即時措施,包括抽取和化驗更多水樣本,加強控制腐蝕措施等。而英國和歐盟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前仍用二十五微克的標準,後來才改為十微克。目前技術上亦未能做到食水完全無鉛。另外,儘管水務署自二○一二年八月起,已採用世衞在二○一一年發布的《飲用水水質準則》第四版作為本港的食水水質標準,但這是供水承諾而非法定標準。鉛水事件亦顯示相關條例的執法及規管都有不足之處。例如,以往新樓驗水以申請水務署供水時,主要檢驗細菌含量和物理指標等八項,不會特別檢驗重金屬。水務署在七月十三日已發出新指引,對新落成樓宇的驗水附加要求,增加四項重金屬的測試指標。

責任不能全放在承建商

        此外,不少業界朋友向我表達意見和憂慮,對於有議員要求訂立法例對承建商就食水供應系統水質不符合檢測標準時,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和罰則,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簽署人協會和承建商授權簽署人協會分別來信,強烈反對將鉛水事件政治化,表明承建商在鉛水事件裏是其中一個持份者,須根據規定及指引之物料進行水喉工程。如果將責任全放在承建商,對私人樓宇水喉工程影響深遠。結果這些字眼在立法會相關動議投票時不獲通過。我認為,承建商對建造的質量有合約上的責任,亦有相關條例上的責任,但不能輕率地說要有關的承建商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要減低食水中含鉛的水平,顯然需要包括政府以及所有持份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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