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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暨個人意見發言

主席:

      本人謹以《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2.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4次會議,並曾經邀請業界及公眾人士就條例草案表達意見。

3.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建造業工人的註冊制度,把註冊準則由"工種"改為"工種分項",並為資深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作出安排,以及訂明分期實施建造業"專工專責"的條文的相關事宜。

4.   在"專工專責"的規定下,未就相關工種註冊的工人,除非在相關工種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之下工作,否則不可進行有關工種的工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在2004年7月制定的時候,已包含與"專工專責"規定有關的條文,但有關條文仍未實施。政府當局建議"專工專責"條文在條例草案生效之後的兩年分階段實施。為了回應業界的關注,當局建議將建造業工人的註冊準則由"工種"改為更精細的"工種分項",法案委員會對這方面的修訂原則上支持。委員察悉,條例草案的附表1列出139個"工種分項",可供建造業工人在通過相關的技能測試之後,註冊成為熟練技工,以配合"專工專責"制度的推行。委員關注,政府當局日後會否因應建造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新這百多個"工種分項"。

5.   政府當局表示,建造業議會轄下的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已就增加或者更改這些"工種分項"設立機制,業界可以在有需要的時候,向建造業議會提出要求。註冊委員會會根據既定的原則詳細研究有關建議,包括擬議的"工種分項"的工作內容及註冊資格,繼而諮詢業界持份者的意見。在取得業界共識後,註冊委員會會把建議提交予當局進行修訂附表1的工作。由於附表1屬於附屬法例,有關的修訂會經由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6.   法案委員會十分關注"專工專責"制度對資深建造業工人的影響。條例草案建議,為資深工人提供一次性豁免安排,協助他們成為註冊熟練技工。在有關安排下,已在個別"工種分項"累積不少於10年工作經驗的工人,可以通過評核,成為註冊熟練技工。如果這些工人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已在某"工種分項"累積不少於6年相關工作經驗,更無須經過評核,可以直接註冊。法案委員會支持有關安排。委員特別關注兩個問題:(一)當局現時為資深工人的評核所做的準備工作,(二)有何機制核實資深工人的年資。

7.   有關為資深工人而設的一次性註冊安排,當局表示,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轄下設有一個小組委員會,就這方面提供意見。該小組委員會將會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就有關評核設定一個適當的水平,方便資深工人註冊為熟練技工。如果工人沒有證明文件證明自己的年資,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會向有關的工會、商會等尋求協助,以核實工人的工作經驗。

8.   法案委員會察悉,在條例草案生效後,註冊普通工人(即是沒有註冊成為某"工種分項"之下的熟練技工或半熟練技工的工人),必須在相關的註冊熟練技工或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才能進行有關"工種分項"的工作。條例草案建議,規定總承建商和工人僱主在此情況下,施行合理措施(例如規定提供"指示及督導"的熟練工人,要戴上某種顏色的安全帽),讓普通工人清楚知道,自己是在有關安排下工作,並沒有違反有關的註冊規定。條例草案亦建議授權建造業議會,發出實務守則,為上述的合理措施,發出指引,供建造業界參考。

9.   有委員建議,當局應該考慮規定整個建造業界採用統一識別措施,免生混淆。當局表示,統一整個業界的識別措施,會視乎是否實際可行而決定。

10. 有委員關注,"專工專責"制度會否對建造業工人的供應或流動性造成影響。

.  當局表示,條例草案已考慮業界的運作需要,推出多項措施配合,包括:(一)增設"全科"工種分項,鼓勵工人發展多項技能;(二)容許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獨立進行其他類似"工種分項"的工作,以提高工人的流動性和業界的整體生產力;以及(三)實施之前提到的"指示及督導"安排。故此,當局相信,實施"專工專責"的規定,不會對建造業勞工的供應造成負面影響。

12. 法案委員會對其他多項條文亦進行了討論,有關詳情已載於書面報告內。

13. 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當局將會提出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及改善中文文本的草擬,法案委員會同意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    *    *    *    *

      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我相信,如果本條例草案能夠順利通過,對於本港建造業界的長遠發展、提升競爭力、促進職安健等方面,都有好處。

      近年由於建築業工人老化及技術工人不足,加上工業安全及環境管理要求提升,本港建造工程的人力效率下跌,同一個項目,現在需要的人手比十年前可多至六成至近一倍,人力供應更加缺乏。長遠而言,香港有需要培養一支人手足夠的專業技術工人隊伍。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實際上是把現行的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進一步完善,讓建造業工人在通過相關的技能測試之後,按其單元技能在指定「工種分項」註冊成為熟練技工,以配合「專工專責」制度的推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容許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獨立進行其他類似「工種分項」的工作,藉以提高工人和業界的整體生產力。在新機制下,又設立「全科工種分項」讓已取得一個組別內各相關技能註冊的工人成為該組別的「全科技工」,以鼓勵工人發展多元技能。對於那些願意投身本行業作長遠發展的技術工人而言,「全科技工」的設立無疑是很好的技能發展階梯,令到個人的專業前景更清晰,有助於挽留技術人才和吸引新人入行。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的通過,亦有助提升建造業的職安健水平。與其他行業相比,建造業界的工業傷亡意外比例偏高。儘管在過去十年,該行業的意外已減少15.7%,意外率更下跌32.5%,但致命個案數字及意外率均居各行業之首。在2013年,建造業的工業意外死亡人數為22人,與過去5年平均十九人比較,上升13.4%。本港今年上半年發生十五宗致命工業意外,建造業佔十二宗,達總數八成,比去年同期更大增三倍。赤鱲角港珠澳大橋工地數天前就有工人連同挖泥機墮海身亡,成為該工程項目近半年內第四宗致命工業意外,而上個月已發生過一死四傷工業意外,令人痛心。業界人士指出,往往由於新人不熟悉地盤環境,而監工又不足,引致意外頻生。人命關天,保障打工仔的職業安全絕對不容懈怠。我認為,社會各界必須通力合作,對不安全的工作環境「零容忍」,致力做到「零傷亡」。條例草案訂明,日後工人除非已就相關工種註冊,或在相關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工作, 否則會被禁止進行該項工作。業界相信「專工專責」的規定有助於提升建造業職安健的要求,減少工業傷亡意外。

      主席,條例有利於業界的長遠發展,但要順利落實推行,仍需適當的條件配合。

      首先,《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屬於行業規管條例,其有效落實取決於業界的積極合作,因此,政府必須取得業界的共識及持份者的支持和參與。本條例於2004年7月制定,有關的註冊制度於2005年12月29日生效,為了讓持份者逐步適應,其規管條文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的禁止條文由2007年9月起實施,禁止沒有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工作。其後,當局進一步優化註冊安排,於2013年1月1日在建造業議會轄下成立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負責管理註冊制度。為實施餘下階段的禁止條文,政府於今年4月把《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為了讓業界持份者逐步適應和順利實施,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採取分階段的方式,先規管大型工程,而根據固定期保養合約進行的保養工作和小型建造工程,則於較後期才受餘下階段禁止條文的規管。我認為,本條例的推行和修訂過程,遵從了循序漸進、力求穩妥的原則,無疑為類似的行業規管條例提供了一個值得參考的範例。

      其次,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同樣不容忽視,否則會影響到條例的成效。我認為,至少有三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

      其一,條例草案建議,為資深工人提供一次性豁免安排。如果這些工人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已在某「工種分項」累積不少於6年相關工作經驗,更無須經過評核,可以直接註冊。究竟,有何機制去核實資深工人的年資呢?本人曾在12月3日提出一條口頭質詢,問題涉及現行沒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應僱員或前僱員的要求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當局回覆時表示,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有關僱員被僱主或前僱主拒絕應其要求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的求助或投訴數字。至於應否為完善某些行業的註冊制度而訂立法例規定,當局認為要視乎個別行業的需要,並應從規管該些制度運作的有關法例作考慮。當局應該了解建造業實際運行的種種複雜情況,例如,工友的工作流動性非常大,不少工友以日薪形式,為多名聘用人工作,這都增加了核實其工作經驗的困難。當局在審議過程中表示,如果日後工人沒有證明文件證明自己的年資,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會向有關的工會、商會等尋求協助。我認為,建立一套簡易可行的核實機制,或至少制訂一套客觀指引,供有關的工會、商會參照執行,十分重要。

      其二,條例草案規定,總承建商和工人僱主要施行合理措施,例如提供「指示及督導」的熟練工人,要戴上某種顏色的安全帽,讓普通工人清楚知道,自己是在有關安排下工作。至於所謂「合理措施」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應否規定整個業界採用統一識別措施?條例草案建議授權建造業議會,制訂實務守則。我認為,有關方面應盡快跟進商討和落實。

      其三,任何法例,必須與時俱進,適時修訂,並優化各項規管措施,本條例亦不例外。條例草案的附表1列出139個「工種分項」,因應業界發展的需要,這個附表1應適時更新。當局表示,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已為此設立機制,在取得業界共識後,會向當局提交修訂的建議。由於附表1屬於附屬法例,有關的修訂會經由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我認為政府必須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適時檢討和更新附表1,使工種分項能跟上行業的需要和變化。

      主席,落實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可以提升本港建造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同時亦為建造業從業員提供了技能發展階梯,有助於本港建立一支多元技能的專業技術工人隊伍。我促請有關方面在本條例落實過程中,注意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取得預期的成效。

      主席,我懇請議員同事支持通過《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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