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政府於1993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時,增補了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下稱「第161條」),據我了解,是旨在打撃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一切行為,在現實上,自然包括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利用電腦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顯然並非局限於莫乃光議員在原議案所說,「只適用於電腦詐騙」。
事實上,現代科技已與市民的生活密不可分,加上互聯網日趨普及,不法之徒往往利用虛擬空間的保安漏洞,伺機透過電腦科技犯案。我手頭上的資料顯示,自二零零二年至二零一三年,本地的科技罪案個案數字由272 宗增加至 5 133 宗,激增 18 倍。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間,相關經濟損失亦由 4,500 萬元增至約9億2千萬元,增幅 20 倍。第161條至今仍然是對付科技罪案的主要法律依據,其適用於檢控的罪行範圍日廣,顯示該條文現時發揮的作用比較充分,並非莫乃光議員所說「有關做法嚴重扭曲第161條的立法原意,並已令該條文成為一項惡法」。相關統計資料顯示,當局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間,根據第161條共就128宗個案提出檢控,同期共114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顯示引用第161條進行檢控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警方不適當引用或濫用此條文,相信法庭一定不會視而不見,而法庭也肯定會考慮所有證據,然後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我們應該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
主席,大部分的科技罪案實質上跟傳統罪案無異,只是透過電腦作為犯案的媒介。科技日新月異,加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普及,很多人誤以為在虛擬世界可以隱藏真實身份,甚至誤以為虛擬世界無法可依,所以不少人在互聯網上組織及進行非法活動,而且有變本加厲的趨勢。除了一般的詐騙、賭博、賣淫及刑事恐嚇,近年還涉及有網民在社交平台教唆他人參與違法的網絡攻擊。在去年底佔領行動發生期間,也有網民慫恿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衝擊警方,甚至有人呼籲癱瘓鐵路系統。近日網上又有一股煽動攻擊水貨客的浪潮,煽動他人在不同地區放火,又上載焚燒垃圾桶的片段。在這些極端的言論煽動下,終於釀成縱火事件,有狂徒日前在上水某水貨店外投擲汽油彈。警方引用第161條對上述涉及在網上教唆、煽動他人違法的非法行為採取行動,是依法執法,得到遵紀守法的廣大市民的支持。毛孟靜議員所謂打壓「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妨礙公民社會的討論及社會運動的發展」等指責,絕無依據,顛倒是非。
主席,面對科技罪行迅速增加的趨勢,加上相關案件涉及的複雜性大為提升,警方的查證往往碰到不少困難。而且不少網上罪案更牽涉跨境犯罪活動,我們確實有必要投放資源,加強警方在打擊科技罪行方面的能力。當局在二零一四年將警務處的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加強人力資源配置,增強相關的技術,對於提升警方預防及打擊科技罪案的能力,相信有一定的幫助。
主席,我認為,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網絡世界出現新的問題,新的犯罪技術和形式,需要有新的秩序和適當的規範,因此,當局亦需要適時檢討和修訂第161條及相關的法律條文。但我反對莫乃光議員所說,要「使該條文只適用於電腦詐騙」。我認為莫議員倡議的是倒退的做法。真正與時俱進的做法,是令相關的法律條文能夠應付日益複雜的科技罪案,和網絡安全威脅所帶來的種種挑戰。香港可以參考歐洲、美國和日本等地區的經驗,通過制定專門的法例,集中打撃電腦及科技犯罪活動,賦予執法部門適當的權限,更有效地堵塞法律灰色地帶,令科技犯罪分子難以憑藉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而逍遙法外。適切的法規可以給予網絡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一個公平、公正的營運環境,也能夠保護廣大市民、電腦及互聯網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主席,本人和經民聯的同事反對莫乃光議員的原議案和毛孟靜議員的修正案,支持葛珮帆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