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ion Speeches
就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發言

主席:

      這次辯論的主題,是關於由范國威議員及何秀蘭議員分別提出的議案,而兩項議案的內容實質上基本相同,即尋求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以調查公共及私人樓宇食水樣本含鉛量超出世界衞生組織標準事件,並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向政府作出改善建議。

      主席,在不少社會人士眼中,《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就好比一把「尚方寶劍」,象徵無上權力。可惜,這把「尚方寶劍」到了一些議員手中,似乎已逐漸淪為類似江湖術士所聲稱的「萬應靈丹」,以為可以包醫百病。當香港社會發生了某些事件,一些議員就不甘後人地提出要動用這把「尚方寶劍」去調查。就以今次鉛水事件為例,在7月22日本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已有泛民議員率先動議議案,尋求事務委員會支持,由立法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但議案被否決。在10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泛民議員再度就相同的議題,提出相關的要求,不同黨派的議員同事都表達了各自的立場,經過議員表決,有關要求亦遭到否決。如今,在立法會大會再作辯論。我相信,議員同事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有關建議,都不大可能提出更有力的新論據,難怪有輿論質疑,相關做法有否藉鉛水事件「抽水」之嫌?

      我必須強調,這把「尚方寶劍」並非不能動用,而是應該權衡利弊,慎重運用。只有當某件事被大多數市民認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必要弄清楚來龍去脈,而按一般程序不能夠深入跟進時,動用這把「尚方寶劍」去調查,才算得必要和恰當。據此衡量,在現階段動用「尚方寶劍」處理鉛水事件,顯然既不必要,亦不恰當,因為我們不應罔顧事態的最新發展,而去「刻舟求劍」。

      事實上,本人反對現在討論的兩項動議,正是基於相關事態的發展現況。自7月中旬以來,當局先後成立了三個專責架構,從不同層面調查鉛水事件,其中兩個委員會至今已公佈了初步或中期的調查結果。

      房屋委員會在7月24日成立了「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本人首先申報,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是房委會委員,以及房委會投標和建築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但並不涉及實質的金錢利益。

      在制度上,房委會要監管建築公屋所用的供水系統物料,包括水喉、部件、焊接物料等,但項目中的食水供應系統,則在《水務設施條例》下,受水務監督的監管。房委會成立的「檢討委員會」,目的是檢視公屋食水供應裝置的品質檢驗及工程監管制度,調查聚焦於物料規格及釐清各持份者在施工期間的責任、實際操作的流程和可能存在的漏洞。「檢討委員會」共舉行了多次會議,包括與水務署代表、相關專業團體和業界持份者會面,並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在10月6日發表了一份「中期檢討報告」。就房屋署聯同水務署為2005年及以後落成的公屋項目有系統抽樣驗水的結果而言,有幾點主要發現:第一,食水含鉛超標事件與預製組件無關;第二,在測試的食水樣本當中,含鉛超標樣辦的數目只佔少數,而且涉及多個總承建商、水喉分判商及持牌水喉匠。此外,在沒有使用接駁焊料的屋邨所抽取的水樣本,全部都沒有發現含鉛量超標。檢討委員會亦檢視了房委會過往(即發生鉛水事件之前)關於食水供應系統的品質控制制度,認為是因應當年已知的有關水安全品質問題而制定,對食水含鉛的風險認知不足。為了防止日後同類事情發生,檢討委員會已建議房屋署即時引入一系列改善措施,主要包括:其一,對於新建成公屋項目,將要求總承建商按照水務署的最新指引,測試食水樣本的重金屬(包括鉛)的含量。其二,在合約中要求總承建商提交及遵循管理計劃,以完善對水喉分判商的監督及地盤監管,並確保工人在開工前接受足夠培訓。最後是測試環節,在工程進行過程中,要求總承建商利用快速測試方法,查驗焊接位有否含鉛,房委會的前線人員亦會加強抽樣檢測。「檢討委員會」未來還會繼續與業界持份者溝通,檢視各項新措施的成效,預計將於本年底前可提交最後報告。

      另一方面,發展局在7月15日亦成立了「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下稱「專責小組」),就食水含鉛事件進行調查,以科學方法分析從有問題的供水系統拆出來的部件和物料,以確定鉛水成因,並建議可防止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的措施。專責小組在9月25日已公布初步調查和分析的結果,指出事件主要成因是水喉的焊接物料含鉛,這與前述「檢討委員會」的相關發現吻合。專責小組亦提出不少具體建議,包括要求業界防止使用含鉛焊接物料及不符合規格的喉管裝置,並採用中央採購焊接物料,又要求水務監督研究使用其他喉料,以至檢討相關法例。專責小組預計於十月發表最終調查報告。

      主席,當局也許考慮到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上述「檢討委員會」和「專責小組」較為偏重於從專責部門或技術層面進行調查,並因應過往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事件而成立調查委員會的經驗,在8月13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成立「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下稱「調查委員會」〉,其職權範圍包括:確立公屋項目食水含鉛超標的成因;檢討和評定香港食水現行的規管及監察制度是否適當;及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議。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具法定權力,可強制有關人士作供及披露文件,亦可盤問經宣誓後的證人,其調查研訊亦須當作司法程序。獲委任為主席兼委員的陳慶偉法官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委員黎年先生曾任廉政專員及申訴專員,兩人的資歷和公信力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們應該相信,該委員會能夠進行獨立、客觀的調查,不偏不倚地查出真相,不受政治因素影響。最近,調查委員會在本港多份報章刊登通告,表示將於10月20日進行初步聆訊。當局預計,委員會將於九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我建議,調查委員會在適當時間作出中期報告,讓公眾了解最新的調查進展。

      主席,由此可見,上述三個調查架構涉及不同層面,既包括專業技術層面,也包括法定研訊層面,各有不同的調查範圍和側重點,可以互為補充。很可惜,泛民議員似乎忽視了這些事態的發展,只是一再要求動用立法會的「尚方寶劍」去調查,這無疑是「刻舟求劍」。

      主席,任何調查若要在特定的時限內取得較切實和可靠的結果,不能不事先審慎考慮調查的目的和焦點:究竟我們是希望盡快探究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抑或著眼於尋找幾個當事人出來「問責」就當作解決問題呢?是尋求「工程問題工程解決」,抑或凡事都以政治化方式解決呢?凡事都以政治化方式解決,甚至只著眼於盡快找出幾個人來「問責」,或者可以讓部分人士逞一時的快意,卻往往忽略了真正值得重視的問題,並且會妨礙我們尋求務實的解決方案。鑒於上述三個調查架構已陸續展開工作,現時就質疑它們能否查明事件真相,未免妄下判斷。儘管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的規定,「指示裁定某一方 (姑勿論是個人或法律實體 )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不屬委員會職權範圍。」但我相信,公眾屆時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作出恰當的判斷。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若再另外要求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展開調查,不但架床疊屋,而且浪費議會和有關方面的資源。據當局粗略估計,僅「調查委員會」的費用總額就介乎 4,700 萬元至 5,600萬元。更何況,從本議事堂今天這兩項動議的措辭和側重點看來,焦點集中於所謂「問責」問題,容易流於對人不對事,無助於問題的有效解決。

      所以,本人和經民聯同事認為在現階段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鉛水事件,既無必要,亦不恰當。

             主席,目前的焦點,應該是通過上述三個不同調查方向的調查架構的工作,全面檢討鉛水事件,一方面追尋食水含鉛的源頭及成因,對症下藥,及時採取補救或改善措施;另一方面檢視制度疏漏,檢討房屋建造工程的監管和驗收制度,加強水質安全驗測及規管工作,完善相關條例,確保香港的食水質素符合標準,恢復巿民對食水安全的信心,這樣才符合本港市民的利益和願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反對范國威議員及何秀蘭議員分別提出的兩項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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