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平心而論,本港市民基本上都能夠享用充足及安全的食水。即使在7月初發生鉛水事件之後,是否就等同原議案所說「港人對食水安全信心盡失」呢?這用詞未免顯得言過其實,對於長期致力維護食水安全的專業人員亦不公道。
水務署早前發表了一本小冊子,名為《香港的食水供應 - 減低食水含鉛》,有助市民了解這個議題。本港的供水系統可分為水務設施、公用供水系統和內部供水系統三部分,據現行《水務設施條例》,這三個部分的保養和維修,分別由水務署、物業代理人、及業主或用戶負責,分工與責任似乎相當明確。但鉛水事件卻顯示,問題出在內部供水系統,現行的相關條例和配套機制有需要盡快檢討。
當局先後成立了三個專責架構調查鉛水事件,其一是房屋委員會成立的「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本人首先申報,我是房委會的成員,亦是該檢討委員會的成員;其二是發展局成立的「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其三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成立的「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據專責小組的分析結果,鉛水事件成因是水喉的焊接物料含鉛。檢討委員會的「中期檢討報告」亦顯示,在沒有使用接駁焊料的屋邨所抽取的水樣本,全部都沒有發現含鉛量超標,兩者的發現相當吻合。在制度上,房委會要監管建築公屋所用的供水系統物料,包括水喉、部件、焊接物料等,但項目中的食水供應系統,在現行條例下,受水務監督的監管。因此,現行條例和各項配套機制應同時檢討和修補。有相關業界人士建議當局,檢討及修訂《建築物條例》承建商註冊要求內所委任之技術人員,即「獲授權簽署人」,更改為個人獨立註冊,而非依附承建商予以委任工作,以發揮更大的專業效用。亦有業界人士建議當局投放資源,加強培訓各級水務專業人才。
主席,鉛水事件顯示問題比一般人想像中複雜。現時世界各地沒有統一的食水含鉛標準,鉛的準則值也是經過多年分階段減低。世衞在1958年訂標準為 1公升水含鉛量不超過100微克,再於1984年和1993年分別修改為50微克及10微克。各地的規管標準亦有差異,在美國,如果供水機構發現超過10%的用户食水樣本內,含鉛量超出了每公升15微克的標準,便需要採取即時措施,包括抽取和化驗更多水樣本,加強控制腐蝕措施等。而英國和歐盟在2013年12月前仍用25微克的標準,後來才改到10微克。實際上,目前技術上亦未能做到食水完全無鉛。另一個問題是,儘管水務署自2012年8月起,已採用世衞在2011年發佈的《飲用水水質準則》第四版作為本港的食水水質標準,但可以說是供水承諾而非法定標準。
另一方面,鉛水事件亦顯示相關條例的執法及規管都有不足之處。例如,以往新樓驗水以申請水務署供水時,主要檢驗細菌含量和物理指標等八項,不會特別檢驗重金屬。水務署在7月13日已發出新指引,對新落成樓宇的驗水附加要求,增加四項重金屬的測試指標。長遠而言,政府固然可以參考外地的一些經驗,探討為食水安全立法。但遠水難救近火,當務之急,應該盡快修訂現行條例,堵塞漏洞,針對內部供水系統,提高食水檢測標準,加強抽查檢驗。
主席,就本議案及其建議修正案,我收到不少業界的意見,昨天亦在立法會示威區接請願信。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簽署人協會的來信反對黃碧雲議員的修正議案,表示如果將鉛水事件全部責任推在承建商身上,極不合理,承建商是個執行者,在鉛水事件裡是其中一個持份者,承建商在水喉工程須根據規定及指引之物料進行工程。如果將責任全放在承建商,對私人樓宇水喉工程影響深遠。承建商授權簽署人協會亦來信,強烈反對黃碧雲議員在修正議案中要求立法例對承建商就食水供應系統水質不符合檢測標準時,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和罰則,他們反對將鉛水事件政治化。這些來函反映了不少業界的意見和憂慮。
主席,承建商對建造的質量有合約上的責任,亦有相關條例上的責任,但不能輕率地說要有關的承建商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我認為,要減低食水中含鉛的水平,顯然需要包括政府以及所有持份者的共同努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