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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恢復《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發言

主席: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二讀竟然在本議事堂掀起一場拉布戰,我相信參與早期條例草擬工作的官員與議員都未必預料到。

      令人慨嘆的是,目前社會上關於條例草案的一些議論,流於不夠理性、不客觀,最明顯莫過於把條例草案標籤為所謂「網絡廿三條」,變成政治意氣之爭。另外一些議論則只是著眼於細枝末節,見樹不見林,令人忽略了條例草案的宗旨和主要的實質內容。

      受到一些偏頗議論的影響,市民容易產生兩方面的誤解。首先,政府提出條例草案,是否多此一舉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現行的《版權條例》訂明版權擁有人享有作出若干「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的獨有權利,包括通過不同傳送模式傳播作品。任何人若未獲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作出「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版權。但資訊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尤其是網絡新媒體日趨普及,嶄新的內容使用和傳播模式相繼出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擬定了相關的「版權條約」及「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亦紛紛更新其版權制度,以便在數碼環境下加強保護版權。香港既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又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相關版權條約的締約方,相應修訂本地版權條例,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其必要性無庸置疑。

      另一誤解是,特區政府此番提出條例草案,是否倉卒行事呢?是否始於泛民議員口中的梁振英政府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政府早於2006年提出修訂《版權條例》,經過多次諮詢公眾,其後於2011年向上屆立法會提交《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2011 年條例草案》〉,立法會亦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卻由於種種原因,未及恢復二讀辯論,就隨著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而失效。鑒於當時對於如何處理戲仿作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本屆政府於2013年7月就這個議題另行諮詢公眾,然後再於2014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本條例草案,並再度成立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的報告詳達45頁,交代了各委員的主要關注事項和政府當局的回應,對社會各界了解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很有幫助。據此可知,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經過社會各界10年的討論,又進行過多次公眾諮詢,而本港的版權制度如今已明顯落後於其他的司法管轄區,條例的修訂實在不應一拖再拖。

      主席,關於版權保護,涉及眾多的持份者,包括版權擁有人、版權作品使用者和相關聯線服務者。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經過10年的討論,多次諮詢,相關條文經過多番調整,以滿足不同的訴求,並在保障各持份者的權利之間保持平衡。例如,引入新的傳播權利,讓版權擁有人能夠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有助他們在數碼環境中利用其作品和促進開發數碼內容。同時,條例草案亦擴闊了版權豁免範圍。現行《版權條例》第II部及第III部載有超過60項豁免條文,訂明一些「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作為」,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等。條例草案透過新訂的第39A條,明確訂定「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某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有助於進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條例草案並無意圖影響正當的網絡活動,而且又制訂「安全港」條文,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遏制或停止,則只須對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這無疑有助於為相關持份者提供一個更公平、更具透明度的運行機制。此外,條例草案澄清了現時的「損害性分發罪行」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法律責任門檻,訂明法院可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是否造成經濟損害成為主要的考慮因素,並顧及侵權物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等。這些修訂可提高法律的明確性,以及達致打撃大規模侵權活動的政策目標。

      主席,部分社會人士對條例草案仍然有一些不同意見。例如,有意見認為,香港應仿傚美國,採用開放式的公平使用條文。但採用這種模式的司法管轄區各有不同的法律架構,而香港與奉行普通法的英國、澳洲、新西蘭等地一樣,都採用盡列形式的公平處理豁免,可給予版權作品的擁有人和使用者較清晰的指引。也有意見主張增訂「合約凌駕性」條款,以加入禁止合約條款凌駕或限制有關豁免的條文。不過,這樣做有可能對香港歷來重視的立約自由構成干擾,而且至今只有英國在法例中納入該條款,亦由於該轉變引發不少爭議,英國政府也已經承諾在5年內評估其造成的影響。此外,有人提議引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但據悉,加拿大是目前唯一一個在法例中引入這項豁免的國家,而國際社會對這個概念仍缺乏廣泛接納的定義。

      由此可見,關於上述各項議題,國際上至今並無共識,某些條款更是只有極少數國家採用,其實際的成效、以至正、反兩方面的影響都有待觀察及評估。本人認為,社會各界對上述議題不妨採取開放的態度,繼續深入探討,但在各持份者取得新的共識之前,不應貿然據此對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也不應以此為藉口拖延現時為更新版權制度而進行的立法工作。畢竟,條例草案體現了各持份者在過去10年的討論和諮詢所形成的共識。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應該根據執行的情況,國際上的版權制度檢討,和隨著科技發展而產生的新議題,再考慮是否要提交新的立法建議,以確保本港的版權條例與時俱進。

      主席,本人近日聽到和收到不少來自內容創作者及版權持有人的意見,他們不約而同向我表示,社會上對本條例草案的報道往往不夠全面,甚至流於偏頗,容易讓一般市民忽視本條例的關鍵目的,是幫助內容創作者及版權持有人應對大規模的網上侵權行為。他們也認同表達自由對創意產業的重要性,而版權保護實際是提供一個機制,讓創作者有更大的誘因去創作更多的內容。因此,他們強烈促請立法會通過本條例,認為這是在數碼時代保護創作者權益的重要一步,亦與保障網絡使用者的表達自由並行不悖。我認為,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假如因為「一次創作」沒有獲得恰當的版權保護而導致整個文化及創意產業大幅萎縮,又怎可能有「二次創作」的百花齊放呢?

      主席,《明報》去年12月17日的社評頗引起我的共鳴,其標題是「立會修訂版權條例 期望回歸專業理性」,可謂言簡意賅。文章認為〈引述〉「衆聲喧嘩模糊了真相,扭曲了事實,而在民粹匯聚之際,從專業角度審視條例草案,顯得更有必要和更具參考價值。」〈引述完畢〉,文章又援引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的意見,認為草案豁免範圍較其他國家廣闊,例如將諷刺作品和時事評論納入豁免,通過草案對網民保障會比現時更大,她又反對部分議員表示要通過所有議員修訂,才支持草案的做法;因為不同修訂,引用自不同來源,未必可以做到適當平衡。該社論的主旨是,〈引述〉「期望議員與社會從條例的必要性、服膺專業意見和判斷體待此事,勿讓理性湮沒在民粹之中。」〈引述完畢〉我認為值得社會各界平心靜氣地思考。

      主席,基於上述的考慮,本人贊成通過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反對泛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更反對泛民議員刻意藉此議案拉布。同時,我期待政府繼續密切注意科技和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並追蹤國際間關於版權保護制度的更新情況,在適當時候再就本港版權條例作公眾諮詢,謀求新的共識,使本港的版權保護制度能夠與時俱進,讓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在恰當的法律框架下,達致良性互動的多贏局面。

      主席,本議事堂不斷打鐘點人數竟然變成常態!鐘響不會令人奇怪驚恐,但如果鐘停的時候,假如我當時沒有望著大鐘,我就會心頭一跳,因為不知是夠人停鐘,還是流會停鐘!

      令人氣憤的是,泛民議員可以不在席,甚至眼見快將流會,就馬上離開,其中包括有些來自專業、自稱專業的泛民議員,更令人慨嘆,更必須予以譴責!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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