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ion Speeches
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發言

主席:

        原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自2006年8月9日起生效,旨在規管指定的執法機關,包括香港海關、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據現行法定機制,執法機關須先取得有關當局發出的訂明授權,才可進行相關的秘密行動,而訂明授權的申請一律須為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又或為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有關小組法官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評估,考慮是否發出訂明授權。同時,保安局局長也根據《條例》第63條發出《實務守則》,作為操作指引。

        另一方面,作為獨立的監察當局,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稱“專員”)有權覆檢執法機關的所有相關紀錄、要求執法機關的任何人員就相關個案提供資料或擬備報告,亦可以就《實務守則》的優化向保安局局長提出建議,以及就投訴採取行動。由此可見,《條例》訂下的規管機制是為了確保任何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是在適當授權和監察的情況下進行。

       首任專員胡國興先生在履行其監督職能時,提出了多項建議, 以提升現行機制的成效。就相關的修例建議,政府當局曾於2011年6月及12月進行兩輪諮詢。根據所接獲的意見,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本條例草案,目的是落實首任專員所提出、並獲政府同意的建議, 主要是賦予專員明確的權力,要求公職人員提交根據《條例》取得的受保護成果,包括享有或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任何受保護成果,供其查核。

       根據法案委員會討論審議過程以及部分議員同事提出的修正案內容來看,我認為,主要的爭議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現階段是否應向不遵從專員的要求的執法人員施加刑事制裁?涂謹申議員提出修正案,訂明若執法機關人員沒有因應專員的要求,包括提供受保護成果,又或者沒有保留受保護成果以供查核等, 即屬犯罪,可判監禁。政府當局明顯不同意倉卒引人刑事罪行條文,儘管原有《條例》並無訂明任何刑事懲處,但執法機關必須遵守《條例》及《實務守則》的相關規定, 並且受到專員嚴格監督,已可阻嚇執法機關人員濫用現行機制。違規者更會面臨一系列的懲處,例如遭受紀律處分。據當局提供的資料,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超過60名人員因違反《條例》或《實務守則》的規定接受紀律處分。如屬非常嚴重的蓄意違規情況,失職人員更可能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我認為,執法人員既是按相關機制獲授權採取有關行動,若動輒得咎、隨時誤墮法網,對他們並不公道。《條例》下的機制運作暢順, 而前任及現任專員亦大致上滿意執法機關的表現。首任專員提出優化《條例》所訂機制的建議時,知悉《條例》沒有訂定刑事制裁,亦沒有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因此,更謹慎而恰當的做法是,日後讓社會各界對是否應引入刑事制裁作深入討論,待取得共識之後,再提出新的修訂《條例》的建議。

        其二,與申請訂明授權有關的資料出現關鍵性不準確或有關情況出現關鍵性變化,須採取甚麼行動?根據當局擬議新訂第58A條條文,執法人員須在知悉該等事宜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安排向有關當局提交報告,撤銷訂明授權。這有助於《條例》的完善。但涂謹申議員提出修正案,卻建議任何根據該項訂明授權所取得,並已被匯集和輸入有關部門的情報管理系統內的資料,均須盡快從該系統中移除。很明顯,這項建議已超出條例草案的範圍。因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管秘密行動及其所得的成果,而非規管情報。同時,亦不應僅僅因為所指「情報」有可能涉及個人私隱,便一刀切規定有關訂明授權一旦撤銷,便須移除所有依據該訂明授權取得的情報。我們不應忘記,訂明授權的申請一律須為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又或為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涂謹申議員的建議將削弱執法機關從所有合法途徑取得情報的能力。此外,要求專員監督執法機關有否在情報系統中移除資料,既不合理,亦不可行。所以,有關方面應考慮有關資料的存在方式對私隱所造成的侵擾程度,以斷定保留這些資料,與達致保留資料的目的是否相稱。當局亦向議員表示,執法機關已訂立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制度,以管理取得的情報。

        其三,是關於「合理懷疑」的門檻。涂謹申議員提出的另一項修正案,建議規定有關部門的人員如「有理由懷疑」(而非現時草擬的「知悉」)資料有具關鍵性的不準確之處或情況出現關鍵性變化,便須根據擬議新訂第58A條提交報告。表面上,這項修訂純屬技術性,甚至有點咬文嚼字,其實不盡然。因為,資料是否具關鍵性的不準確之處,或情況是否出現關鍵性變化,都是基於客觀證據及事實,而「有理由懷疑」則是根據客觀事實而推論得出的意見。在《條例》下, 「知悉」作為讓執法人員作出報告的門檻亦一直清晰及行之有效。若改為要求執法人員採用「合理懷疑」的門檻,反而會涉及主觀的推論和評估,造成更多的不明確情況, 令人無所適從,亦會使專員難以確認有關人員有否違規。

        我認為,條例草案在保障個人私隱、阻嚇執法人員濫權、確保專員有效監督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以及保留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以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等各方面,已注意取得適當的平衡。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反對個別議員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使用條款 Terms of Use | 私隱政策 Privacy Policy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