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ion Speeche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主席:

      關於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的討論,我認為立法會不同黨派或政見的議員都應該以平常心看待。立法會《議事規則》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應該與時俱進,不斷優化及完善。如果發現議事規則有不合理或實實在在有可能影響議會正常運作之處,為何不能作出改善呢?《議事規則》的修訂,今次並非第一次,我相信亦不會是最後一次,沒有理由視之為洪水猛獸。更不應該出盡八寶,搗亂議事堂秩序,以圖阻礙會議的進行!

      主席,非建制派議員在這個議題上顯得邏輯混亂,進退失據,令人感到莫名其妙。例如,郭榮鏗議員在11月30日本會會議發言時,認為建制派議員修訂《議事規則》:「只會種下更多怨恨、種下更多仇恨」。主席,我當日的發言已表示對此感到很奇怪,如果按非建制派議員的邏輯,建制派議員修訂《議事規則》是所謂「種下仇恨」,那麼為何非建制派議員亦同時提出多項修訂《議事規則》的建議?他們憑什麼指責建制派議員?這難道不是持雙重標準?事實上,如今兩方面均提出各項修訂建議,恰好證明《議事規則》確有需要作出修訂。不過我相信,即使今次建制派對《議事規則》的相關修訂最終獲得通過,也並不表示可以一勞永逸地杜絕「拉布」,因為正如郭榮鏗議員曾經表示,非建制派議員,我引述:「只會用一些更加刁鑽、更加難以觸摸、更加聰明的方法」。主席,的確,「破壞容易,建設困難」,非建制派要拉布,要破壞議會秩序,要破壞管治,可以說是防不勝防。但我們亦不應該害怕他們的層出不窮的招數,議事規則應修訂的,就要修訂!

      主席,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令立法會可以履行憲制責任,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立法會《議事規則》絕對是具立法效力的。至於非建制派議員就主席所作出的各項相關裁決的質疑也是沒有道理的。對於有12位議員分別就修訂《議事規則》動議合共12項擬議決議案,正如主席多番強調,立法會行之已久的慣例是,修訂《議事規則》的建議必須採用「三部曲程序」處理,具體來說,先由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再向內務委員會報告其建議,然後請立法會主席批準動議相關的擬議決議案,供大會考慮。主席的裁決只會考慮各項擬議決議案是否經過「三部曲程序」,有沒有抵觸《基本法》、現行法例或《議事規則》的條文,以及內容有沒有不準確或不能理解之處。因此,主席裁定12項擬議決議案均可以提出,顯然沒有因為動議的議員是建制派或非建制派而作出偏頗的處理。至於其後有22位議員就擬議決議案提出88項修訂議案,主席亦採取了寬鬆原則,綜合考慮上述各項因素之後,主席批准了23項修訂議案,當中涉及54項擬議修訂。同時,鑒於12項擬議決議案及其修訂議案都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改《議事規則》,屬於同一主題,參考了立法會過往處理議員或政府提出的決議案的慣例而安排合併辯論。由此可見,主席所作出的相關裁決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主席,非建制派議員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建議,有多條其實是有關行政上的問題。例如對83AA條的修訂,涉及秘書處的設施和資源,又例如對6(7)條的修訂,涉及秘書處的人手配置,均應該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處理,而並非由議事規則處理。至於修訂第2條,是有關手語的使用。我認為首先要爭取手語成為法定語言,就可以名正言順加入議事規則內。而目前用行政方法在立法會使用手語是務實的做法。

      主席,現時議會長期陷於「拉布」亂局,最終受傷害的是全港各階層的市民,因為無論經濟發展、基礎建設、土地開發和房屋供應,以至很多社會民生問題的解決均大受拉布阻延。「公道自在人心」,市民看到這些情況自然心中有數。根據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近日公布的調查結果,有53.2%的受訪者同意「拉布阻礙政府施政,拖慢香港社會發展」,只有19.8%不同意。對於是否贊成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以減少拉布,贊成修改的受訪者達49.4%,不贊成的只佔30.1%。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有58.6%受訪者表明不贊成非建制派議員早前就「一地兩檢」議案拉布,大幅拋離22.2%的贊成比率。由此可見,對於非建制派議員的種種「拉布」行徑,民意傾向十分清晰。

      主席,你曾經指出,議員在議事堂發表的言論,不一定是事實,但一些最基本的常識與認知,豈能混淆。例如多位非建制派議員在發言中,狡辯說在大會20人站立呈請,只佔很短的時間,不是拉布。但主席,大家都知道,呈請之後成立相關調查委員會,所虛耗的時間、人力、公帑,非常龐大,所以不容濫用呈請。廖長江議員提出對第20(6)條的修訂,即呈請的議員人數改為議會半數,目的只是避免濫用,成立專責委員會是要慎重的。對於非建制派議員在議事堂上大放厥詞,用上最粗鄙的字眼,肆意攻撃和惡意挑釁建制派議員,只能反映這些非建制派議員議政論政水平低劣,我不屑逐一駁斥。但其中有些用詞錯漏百出,為免誤導市民,特別是學生們,我就覺得需要指出。我不會道明是誰說的,但「曠持日久」是錯的,正確的說法是「曠日持久」,「曠日持久」這句成語出自《戰國策》。「禮樂(音落)」是錯的,讀法是「禮樂(音岳)」。「禮樂」始自夏商,傳周朝初周公制禮作樂。到西周時推廣六藝,「禮、樂、射、御、書、數」。這些都是眾所周知的,我花少少時間加以澄清說明,希望廣大市民與同學們,不要以為立法會內盡是不學無術之徒。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
使用條款 Terms of Use | 私隱政策 Privacy Policy
立法會盧偉國議員 博士 工程師 (工程界)
Legislative Council Ir Dr Hon Lo Wai Kwok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