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主席:
本人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並扼要匯報該委員會的商議內容。大老山隧道於2018年7月11日隨著為期30年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屆滿後,將成為政府隧道。政府當局要為大老山隧道成為政府隧道後的營運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礎,也要廢除用以規管大老山隧道現行營運模式的《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及其附屬法例。大老山隧道由政府接收後,與其他政府隧道一樣,將歸納入《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及其附屬法例的法律框架之內。
2.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1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實施。政府當局表示,接收大老山隧道屬於技術性工作,當中包括變更隧道的擁有權,以及提供使隧道能繼續營運的法律基礎和管理模式。法案委員會察悉,在政府接收大老山隧道後,該隧道的實際運作將不會有任何實質改變,而現行的隧道收費水平亦不會受到影響。
3. 委員關注到,政府當局為改善3條過海隧道及3條連接九龍與沙田的陸上隧道的交通流量分布,而研究各個隧道費調整方案的進展。
4. 政府當局表示,運輸署已就上述6條隧道交通流量的合理分布展開研究,並會依據研究的評估,以通盤方式擬訂隧道費調整建議。政府當局已於2017年11月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簡介隧道費調整研究的初步評估,並暫定於2018年7月向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各個擬議隧道費調整方案。
5. 委員亦關注到大老山隧道營辦商現有前線員工的權益保障事宜,並要求政府當局推行足夠措施,保障他們的薪酬及福利。
6. 就此,政府當局表示,運輸署在設計政府接收大老山隧道後第一份管理、營運及維修保養合約的招標文件時,已加入條款,要求中標的承辦商須按原來薪酬及主要員工福利水平,優先聘用現時專營公司操作、工程及維修部門的前線員工。
7. 法案委員會不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並支持當局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8.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已詳述在報告內。
9. 代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看法。
10. 代主席,關於行車隧道的發展和融資模式,香港過去慣常採用建造、營運及移交,即簡稱BOT模式,實質上,這是一種公私營合作模式,獲批專營權的公司負責在專營期內興建、營運和維修保養有關隧道,隧道的營運包括收費調整機制受相關法例規管。一旦專營權屆滿,隧道便會歸屬政府。這種發展模式的好處顯而易見,一方面,可以鼓勵私人參與,並善用公共資源;另一方面,投資者在項目開始時需要作出可觀投資,要承擔相當大的商業風險,通過授予其專營權,投資者可望獲得合理回報,最終形成政府、投資者和廣大市民作為隧道使用者的多贏局面。
11. 如前述,法案委員會只舉行了1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不僅因為接收大老山隧道屬於技術性工作,而且早有成功先例可援。在此之前,同樣按BOT模式建造及營運的海底隧道及東區海底隧道,在各自的專營權於1999年及2016年屆滿後,已順利由政府接收。而繼大老山隧道之後,尚餘兩條以BOT模式建造及營運的隧道,即西區海底隧道,以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即「三號幹線」),其專營權將分別於2023年8月及2025年5月屆滿。
12. 本條例草案通過之後,無論是大老山隧道的實際運作還是其現行的隧道收費水平,均不會受到影響。議員同事也許記得,在去年5月19日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討論大老山隧道的接收安排時,有議員同事促請政府當局將該隧道的收費由現時20元調低至8 元,與替代隧道(即獅子山隧道和尖山及沙田嶺隧道)的收費看齊,以便重新分配3條連接九龍與沙田的陸上隧道的交通流量。不過,正如當局解釋,基於各條隧道的地理位置,駕駛者自然而然會把3條過海隧道與3條陸上隧道配對使用,因此3條陸上隧道的交通流量會影響3條過海隧道的使用量,反之亦然。有鑒於此,政府當局傾向於以通盤方式合理分配 6條隧道的交通流量,期待通過制定不同的隧道費加減方案,影響駕駛者的選擇,達致交通流量的合理分布。
13. 代主席,當局暫定在今年7月才向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擬議的隧道費調整方案,而能否藉此達致交通流量的合理分布,仍是未知之數。但我可以斷言,這其實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辦法。
14. 至於治本之道,我認為政府當局應該從兩方面著手。首先,應配合正在進行的《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的更新研究,盡快展開第四次《整體運輸策略研究》,制訂一套全面綜合的交通基建發展策略,提升整體交通網絡及基建配套的容量。同時,當局應與時並進,配合香港發展智慧城市策略,積極推動落實智慧出行,籌劃發展智能運輸系統,並尋求與私營機構協作,利用大數據及開發多元化資訊系統平台,利便市民實時分享運輸資訊,規劃最佳出行路線,善用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優化交通需求管理,包括管理私家車的增長及使用。只有通過上述各項措施,多管齊下,才可望有效減輕交通擠塞,切實達致全港交通流量的合理分布。
15. 代主席,本人要補充說明,本條例草案亦訂定了豁免安排,容許指明車輛在緊急情況下,在獲運輸署署長批予許可並符合所需條件後,在政府隧道內運載危險品,這是跟隨其他政府陸上隧道的做法。
16. 代主席,我懇請議員同事支持通過《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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