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2019年4月16日的行政會議建議, 行政長官指令把《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隨後在該年10月23日將條例草案提交本會。在2020年5月8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就此成立法案委員會予以研究,根據《內務守則》第 21(b)條,每一法案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委員組成。但由於在示明加入法案委員會的期限屆滿時,少於3名委員表示加入,該4個擬議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未能成立。在5月29日內會會議,議員同意撤回內會早前成立法案委員會以研究該條例草案的決定,且對於條例草案在本會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儘管如此,這並不表示這項立法建議未經議員同事討論,當局曾在2018年11月26日諮詢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亦支持這項立法建議。
主席,為了方便貨櫃在國際間運輸,國際海事組織透過《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下稱《公約》) ,就測試和檢查貨櫃的要求制定劃一標準, 並訂明貨櫃的保養、檢驗和管制程序,以保障運輸安全。按《公約》規定, 用於國際運輸的貨櫃上均須裝定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下稱「牌照」), 該等牌照須由《公約》締約方或其認可機構發出。每個牌照均須載有關於所屬貨櫃的指定資料,包括發出批准的國家、貨櫃的製造日期及其最大載重量等。
主席,《公約》於1977年生效,並藉着《運貨貨櫃(安全)條例》(第506章) (下稱《條例》)及其四條附屬法例於香港實施。根據現行安排,香港海事處處長獲賦權委任認可機構檢驗、測試和批准貨櫃,而海事處則透過包括檢查船上的貨櫃,負責監察整體合規情況。海事處處長若認為有貨櫃未能符合《條例》內任何規定,可以書面宣布有關批准作廢。但由於國際海事組織經常更新《公約》的具體規定,政府當局有需要適時對本地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實施國際海事組織的最新規定。條例草案的主旨,是把兩項《公約》最新的國際海事組織決議所載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主席,究竟條例草案涉及哪些主要的修訂呢?大家首先要了解的是,所有的修訂建議都源自《公約》的兩項決議。
第一項決議在2010年12月通過,並在2 012年1月1日生效。根據該決議, 國際海事組織訂立有關貨櫃的牌照上所須標記資料的新規定,例如標記堆碼能力有限的貨櫃;同時訂定新的貨櫃安全測試程序,例如就獲准打開或卸下一扇門營運的貨櫃進行特定測試; 以及制定新的管制措施和詳細指引,用於檢驗和評估貨櫃結構是否安全和完整。第二項決議在2013年6月通過,並在2014年7月1日生效。根據該決議,國際海事組織劃一貨櫃的牌照上所用的計量用詞及單位, 並修訂貨櫃結構安全測試程序的細節, 以加強貨櫃堆碼、載荷和提升方面的安全。
由於很多海事相關國際協議包括《公約》的要求都屬於技術性質,而且不時予以更新,所載要求均清晰和具體,並廣泛適用於全球的締約方,以及只關乎某特定群體的人士,因此,本港當局的通行做法,是採用「直接提述方式」施行國際協議條文,即在本地法例中直接提述有關國際協議條文,令本地法例能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與新頒布的規定保持一致,這亦適用於條例草案。
基於上述背景,我們就較容易理解條例草案的下列主要修訂:
首先,是關於堆碼能力有限的貨櫃所須符合的規格。為了避免貨櫃在運輸途中倒塌或破損, 條例草案規定,堆碼或推拉能力有限的貨櫃,其牌照上須具劃一的顯眼標記,以便容易識別,放置在堆放貨櫃的頂層。
其次,是關於獲批准打開或卸下一扇門營運的貨櫃的測試程序及規格。鑑於在某些特別情況下, 貨櫃在裝載、堆碼或運輸過程中, 有一扇門或會打開或卸下, 使貨櫃內通風和空氣流動更佳。為了確保此等經改裝的貨櫃的運作和結構安全,條例草案訂明該等貨櫃的新測試程序和牌照上的標記規定。
此外,是關於安全合格牌照上採用劃一計量詞彙與單位。為了確保一套劃一的用詞、尺寸與單位得以採用, 以利便國際間運輸貨櫃, 條例草案規定貨櫃的牌照上標記的尺寸與單位, 必須與國際單位制一致。有關改動包括以「質量」代替「重量」等詞彙。
主席,顯而易見,條例草案確實只是作出一些純屬技術性的修訂,卻並沒有因此減損作出這些修訂的重要性,這有助於確保本港能夠有效落實國際海事組織的最新規定,保持與《公約》同步更新,同時亦有助於維持本港作為國際海運樞紐和主要貨櫃碼頭的競爭力。根據最新統計,香港港口的貨櫃舌吐量,在2019年達到1,830萬個標準貨櫃單位。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