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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恢復辯論 發言

代主席: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多項條例,就與某些公職人員在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訂立相關條文。

       代主席,要準確理解和判斷相關條文是否合理和恰當,我們必須了解《條例草案》出台的背景。目前,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指明誓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第104條的解釋》(《解釋》),訂明有效誓言的法定要求,以及不遵從該等要求的後果。2020年6月30日又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當中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時必須作出指明誓言。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8月11日及11月11日分別作出關於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及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訂明某些行為被視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本《條例草案》正是為了落實上述法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訂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因此,具有無可置疑的法理基礎和依據。

       代主席,《條例草案》加入新訂條文,以解釋「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一詞的涵義,符合的條件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及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這份「正面清單」載列的是一般原則,也是秉持「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基本條件。至於「負面清單」則訂明,如果任何人作出或意圖作出某些行為,例如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以及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有助於釐定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一些具體行為。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要修訂,是就區議員在就職時須宣誓作出新規定。過去幾年,立法會和區議會都接二連三出現各種違法亂紀的現象,不少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肆無忌憚作出類似「負面清單」所載列的種種行為,社會反響很大,不少人認為有必要規定所有其他公職人員及法定機構成員在就職時須作出指明誓言,並明確規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及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

       代主席,《條例草案》也會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 以讓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時候,以某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向該議員提起法律程序,並訂明相關法律程序一旦開展,該議員會被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原訟法庭對有關的訴訟作出最終決定。擬議條文旨在反映《解釋》和《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訂明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一經依法認定,將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實際上,考慮到議員行使重要的職能,如果我們任由一名因違反誓言或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提起法律程序的議員繼續行使和執行重要的職能及職務,顯然與上述的《解釋》及《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精神背道而馳。

       同時,為了作出平衡,《條例草案》亦會修訂《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就相關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原訟法庭判決的一方,可於原訟法庭頒下判詞當日後的14個工作日內,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從而有助於盡早得到相關法律程序的終局決定,保障有關議員的利益。

       由此可見,《條例草案》的上述條文不但合憲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既回應了社會各界的訴求,亦有助完善相關法例,鞏固香港的法治。本人相信,執法單位日後在斷定某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時,會依法考慮相關事實和證據。

       代主席,政府當局考慮了各方的意見,也為了明確政策原意,將動議修正案,主要訂明有關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在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或於某日開始喪失以議員身份行事的資格,則有關議員不得享受相應待遇,有關修正案獲多數法案委員會委員支持。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及政府當局動議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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